2018-06-20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文梅
近日,“慈善中國”網站公布了國內慈善信托備案數據。數據顯示,截至6月20日,共有84條慈善信托備案數據,財產總規模達9.78億元。據了解,隨著中國慈善事業的蓬勃發展,國內基金會與慈善機構的資產存量已超過2000億元。
作為首個家族慈善信托,萬向信托·樂淳家族慈善信托引起了記者關注。該慈善信托的委托人選擇不公開,備案期限為永續,信托財產總規模為2000萬元人民幣,備案日期為2016年9月26日,備案機構是杭州市民政局。
根據有關信息推測,該慈善信托委托人應為杭州當地知名企業家,但記者聯系多家企業董事會秘書進行詢問,均得到否定答復。
據悉,該慈善信托是由國內知名財富傳承專家、中華遺囑庫管委會主任陳凱律師所設計。在公益事務執行層面,通過慈善“董事會”的架構設計,令委托人家族得以對具體慈善事務進行監管,也可聘請公益項目秘書提供專業支持。
記者在中國商標網查詢到,該慈善信托的字號樂淳商標在該慈善信托備案之前,已經于2016年9月7日被北京公明財富傳承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申請注冊。公開資料顯示,陳凱律師受聘于該公司擔任首席律師。
記者嘗試聯系采訪陳凱律師,陳凱律師表示該商標系受他人委托持有,并表示目前不能透露更多信息。
據業內人士分析,樂淳家族慈善信托有四大特點:第一是永續性;第二是委托人家族參與決策;第三是真正的家族式信托,而不是面子工程;第四是可以不斷擴大委托資產。
陳凱律師表示,近年來越來越多的超高凈值人士開始重視慈善在家族財富傳承中的積極意義,開始深度思考超出家族生活所需的財富如何管理的問題,慈善具有提升家族凝聚力、隔離財富風險、建立家族文化等優勢,通常作為財富管理工具中的另類工具而被頂級富豪所采用。
走入慈善信托2.0模式
近年來,高凈值客戶在進行資產配置與財富傳承規劃時,經常會有慈善訴求。在法律工具層面,在做家族財富傳承的慈善架構設計時,慈善基金會、慈善信托是最重要的兩個工具。
樂淳慈善信托示意圖
“慈善信托”的概念,是《慈善法》(2016年9月1日生效)所確定的。在這之前,是《信托法》(2001年10月1日)下的“公益信托”模式。在公益信托階段,利用信托工具來做慈善,已經能夠實現“保值增值”和“慈善心愿”兩不誤,還能夠有可持續性,已經展現了巨大的優勢。
到了《慈善法》時代,由于受托人范圍的擴大,除了信托公司,慈善組織也可以成為受托人,因此“公益信托”1.0模式升級成為了“慈善信托”2.0模式。
迄今為止,在“慈善中國”網站上備案84單的慈善信托中,慈善組織在其中14單慈善信托中擔任受托人,其中8單與信托公司擔任“雙受托人”,在“雙受托人”的架構中,信托公司承擔資金管理(目的是讓信托資產保值增值)的職責,慈善組織則扮演慈善項目實際執行人的角色。
在慈善信托2.0模式下,除了受托人范圍的擴大,慈善信托門檻也隨之降低,慈善信托嵌入家族財富傳承整體架構也成為可能。慈善信托的出現,使得家族慈善不止停留在資金、財物捐贈層面,信托的靈活性和創造性,讓家族慈善的深度拓展成為可能。
慈善信托有益于家族財富傳承
值得注意的是,隨著國內高凈值人群數量的攀升,財富管理成為各資管機構競爭的焦點,而慈善信托在財富管理中的特殊地位正引起行業關注。
近年來,高凈值人士的慈善需求持續增加。此前,中信信托《高凈值人群慈善行為問卷調查表》統計顯示,在接受調查的高凈值客戶(資產量在1000萬元以上的占96.7%)中,有41.2%的客戶愿意拿出1%以上的家庭資產做慈善。同時,有近56.7%的客戶有做慈善的需求或想法,這部分人中有家族企業的占30%左右。
業內人士表示,慈善信托在家族財富管理方面具備獨特的功能價值。
首先,保障財產的獨立性。比如,放入慈善信托的財產區別于委托人未設立慈善信托的財產,具有破產排除、遺產排除、債務排除、混同排除的效果;慈善信托財產獨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財產,不因受托人破產、被強制執行而受到影響;慈善信托財產可以通過合意的方式獨立于受益人的債務。基于慈善信托的資產隔離效果,能夠保障家族投入慈善領域財富的安全和穩定。
另外,運營財產過程透明。比如,慈善信托還可以確定信托監察人對受托人的行為進行監督,維護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賦予監察人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的權利。無論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是否在世,慈善信托監察人可以一直由家族成員擔任,運用慈善信托管理家族財富,保障了財產運營全過程具有透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