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培育和發展社會組織是緩解就業壓力的重要途經
2020-02-28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徐本亮
我國由于人口眾多,就業問題始終是一個需要亟待解決的社會問題。今年突如其來的疫情加大了就業的壓力。2月25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指出當前要更加注重穩就業特別是高校畢業生、農民工等重點群體就業,并且推出鼓勵吸納高校畢業生和農民工就業的措施。事實上,我國嚴峻的就業形勢不僅有高校畢業生和農民工需要解決就業,而且,還有轉業復員軍人、各行各業下崗人員以及社會上的失業人員的就業問題。很顯然,光靠政府部門和企業不可能提供足夠的就業崗位。
如何穩就業,如何緩解就業的壓力,一個重要而有效的途徑就是培育和發展社會組織。從世界范圍內看,非營利部門(社會組織)不僅僅是一個獻愛心、做好事的事業,而且是促進經濟增長、社會進步的第七大經濟體。據統計,在發達國家,包括中國香港地區和臺灣地區,非營利部門的就業人員一般要占到10%-12%,是吸納勞動力一個非常重要的渠道。而我國目前在社會組織的從業人員比例只有1%-2%,可以看出其中的差距非常大。當然,問題和差距也意味著巨大的發展空間。因此,大力培育和發展社會組織可以為年輕人、大學生、轉業復員軍人、各行各業下崗人員以及社會上的其他需要就業的人員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是解決我國就業難的一個重要舉措。
眾所周知,一個健康良性的社會,需要政府、企業和社會組織三者協調發展,就像一個椅子,要三條腿才能平衡穩固。
經過四十年的改革開放,我國經濟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已經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但是,社會組織發展的現狀卻與此不相適應。目前我國正式注冊登記的社會組織不到90萬家,整個社會呈現一種“兩強一弱”的狀況,即政府強、企業強,社會組織弱。這已經成為我國現代社會建設和發展的一個很大的瓶頸。
而從世界各國的經驗來看,社會組織在參與社會治理、擴大和提供有效公共服務、促進就業、維護社會穩定和安全,特別是彌補政府和企業的不足上,都有著不可替代的獨特的功能和重要作用。
目前,社會組織的培育和發展也面臨很好的機遇:
第一,黨和政府對社會組織的培育和發展越來越重視。黨的十八大提出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就是要建立“政社分開、責權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制度”,這相當于三十年多前提出的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這對社會組織的培育和發展和無疑是一種巨大的推動。
第二,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明確地將“激發社會組織活力”作為“創新社會治理體制”的一項重要內容,并強調“加大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力度”,“加快實施政社分開,推進社會組織明確權責、依法自治、發揮作用”,“適合由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和解決的事項,交由社會組織承擔”,“支持和發展志愿服務組織”。這表明社會組織在整個國家治理體系中是不可缺少的重要治理主體之一,這對社會組織的培育和發展是一種巨大的支持。
第三,2016年8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明確指出:“以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為主體組成的社會組織,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要“重點培育、優先發展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對這四類社會組織取消了業務主管單位,“直接向縣級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這降低了社會組織成立的門檻,有利于社會組織的培育和發展。
第四,我國主要矛盾發生了轉變,社會組織服務機會和發展空間更多了。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的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社會組織在就業、扶貧、救災、養老、醫療、教育、科技、文體、環保等所有的公共服務領域大有作為。在這次抗疫防控戰役中社會組織發揮了積極的重要重要就是一個很好的證明。
第五,政府職能的轉變,為社會組織的培育和發展提供了好的環境和財力支持。現在政府正在由過去的管理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變,政府部門要把一些微觀層面的,特別是社會服務和公共產品提供方面的工作和職能向社會組織轉移。十八大以來,國務院、財政部和民政部都出臺了大量的文件,明確提出要加大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力度,這對社會組織培育和發展提供了一定的財力保障。
當前要做好社會組織的培育和發展,使其能夠成為緩解就業壓力的有效途徑,我認為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第一、要大力宣傳和推動公益創業。“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不只是創辦商業企業,還有一個重要內容就是公益創業,就是創辦以解決社會問題,滿足社會公眾利益為目的的社會組織。這應該是對“大眾創業”更加完整、準確的理解。通過公益創業不僅能解決創業者本人的就業,而且可以為更多人提供就業崗位。
第二,要降低準入門檻。真正按照中央有關文件的規定,對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這四類社會組織取消了業務主管單位,直接向縣級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要破除一切不利于社會組織培育和發展的障礙和做法,避免創辦社會組織比創辦企業還要難的怪現象。
第三,要完善和落實扶持社會組織培育發展政策。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像支持和重視商業創業那樣支持和重視社會組織的培育和發展。要為社會組織提供組織運作、活動場地、活動經費、人才隊伍等方面支持。采取建立社會組織孵化機制和孵化基地、政府購買服務、設立孵化培育資金和項目資金、補貼人員經費、房租、活動經費等有效措施,加大對社會組織扶持力度。
第四,要切實加大政府購買服務的力度。凡是政府部門不宜行使、社會組織可以承擔的的事務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務,通過競爭性方式交由社會組織承擔。政府要拿出真金白銀,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的范圍和規模要不斷擴大,對民生保障、社會治理、扶貧幫困、行業管理等公共服務項目,同等條件下優先向社會組織購買。要堅決落實2016年12月1日《財政部民政部關于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支持社會組織培育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的“政府新增公共服務支出,向社會組織購買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30%”的規定。
第五,政府要盡快出臺支持和幫助現有社會組織健康運營的政策。我國目前有近90萬家社會組織,解決了1500—2000萬的就業人口,此次也是一個較大的受疫情影響的行業。現有社會組織大部分規模較小,和我國的中小企業一樣,整體壓力非常大,特別是一些初創的社會組織面臨生存危機。非常需要政府有關部門盡快出臺具體的針對社會組織的相關扶持政策。比如:減免房租和支持一部分運營費用,緩交或減免社保、養老保險及部分返還,稅收減免,給予一定的金融支持如資金補貼和低息貸款等。(上海卓越公益組織組織發展中心理事長 徐本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