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2-26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王會賢
2月19日,“同愛網絡協作機制”(以下簡稱“同愛”)負責人之一“小寒”,向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起訴湖南省民政廳。原因是,去年年底小寒先后向長沙市民政局和湖南省民政廳咨詢能否注冊成立同性戀社會組織,均被告知不能。湖南省民政廳的回復說明中,理由是“同性戀組織沒有法律基礎、與我國傳統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設有悖”。
小寒認為這并不合理,于是起訴,訴訟請求為:民政廳撤銷上述回復,并就“同性戀與我國傳統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設有悖”這一“侵犯名譽權”的行為進行書面道歉。目前他正等待開福區法院是否予以立案的答復。
拒絕理由:
無法律基礎有悖精神文明建設
同愛成立于2009年,2010年以企業形式在長沙縣工商局注冊。同愛的主要活動,包括圈內交流、反歧視等活動,并先后承接了比爾和梅琳達·蓋茨基金會、全球基金等機構的艾滋病項目,其影響逐漸從湖南省擴展到周邊。
但由于沒有明確的社會組織身份,同愛的運行總是遇到各種不方便。2011年12月,《長沙市社會組織登記監督管理辦法(試行)》頒布實施,規定工商經濟類、社會服務類、社會福利類和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可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2012、2013年全國社會管理體制改革加快步伐,社會組織也越來越受到社會關注。小寒認為同愛是公益類組織,屬于可直接登記的四類組織之一,在經過一番考慮后,決定申請注冊。
2013年11月,長沙市民政局回復暫不能注冊,小寒隨后聯系了湖南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回復相同。為了追問出個所以然,小寒向湖南省民政廳申請了信息公開。當月26日,省民政廳書面回復,給出的理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對同性戀關系是不認可的,因此,成立同性戀社會組織沒有法律基礎。其次,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社會團體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而同性戀組織與我國傳統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設有悖,不能成立。
12月,小寒向長沙市民政局提交了書面注冊申請,收到了“不予核名通知書”。在小寒提交起訴書后,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再次回復,表示除了此前的兩個理由,同性戀社會組織不屬于四類直接登記的組織,需要找業務主管單位。
學者:
屬于公益慈善類
對于湖南省民政廳的回復,湘潭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永紅認為,小寒申請的同性戀組織并非以結婚為目的,以違反婚姻法來否定組織的合理性,并不妥當,但在中國這個特定的區域和時代,確實是違背主流道德觀的。
而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博士后褚鎣則旗幟鮮明地對小寒表示支持。他認為同性戀組織的活動可以實現三個功能,屬于公益慈善類組織:公開同志身份,傳播同性戀群體的理念,保護該群體的合法權利;隨著同志身份的公開,可以減少多性伴情況的發生,也能有效降低艾滋病的傳播率;隨著同志身份的公開,以及社會對同志群體的認可,可以減少同妻這個無辜受害群體的出現。褚鎣同時表示,法律并沒有明文禁止同性戀組織,此外,我國傳統文化中也從來不否定同性愛的存在。(公益時報記者 王會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