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13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日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加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審判工作服務保障全省綠色發展的意見》,該意見確立了強化公益保護、支持綠色發展、適度發揮職權、注重事先預防、提倡恢復性司法、實行多元共治的基本原則,就做好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受理審查、探索符合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特點的審判機制等提出明確具體要求。按照該意見,在設區市的市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只要實際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五年以上即具備原告主體資格。
該意見對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原告主體資格的審查確立了適度從寬原則。意見規定,只要社會組織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其章程確定的宗旨和主要業務范圍包含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內容,且實際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五年以上的,應當依法認定其具備原告主體資格;檢察機關以公益訴訟人身份提起公益訴訟的,具有原告的訴訟地位和訴訟權利;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以反訴方式提出訴訟請求的,不予受理。
在案件管轄方面,意見明確,第一審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由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對于社會矛盾糾紛不大、影響范圍小、審理難度小的第一審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院可以在報請省法院批準后,裁定交由轄區設有環境資源審判庭的基層人民法院審理。同時,根據環境和生態保護的實際情況,鼓勵探索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跨行政區劃集中管轄,實行集中管轄的法院原則上應設有專門的環境資源審判庭。
為鼓勵探索實行符合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特點的審判機制,意見還明確要求探索施行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保全制度,針對正在發生的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依法及時采取司法禁止令等保全措施。
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事實認定方面,意見明確規定,環境保護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形成的調查筆錄、詢問筆錄、監測數據、檢驗結果等證據材料,可以作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證據;原告在訴訟過程中承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人民法院認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不予確認。探索建立環境資源訴訟專家庫,發揮專家陪審員在認定環境資源保護專業技術事實中的作用,保障當事人要求專家出庭發表意見的權利,經質證的專家意見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探索設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專項基金賬戶,鼓勵在法律以及國家政策框架范圍內,探索適合本地區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發展的資金運作模式,建立健全公益訴訟資金的管理、使用、審計監督以及責任追究等各項制度,確保資金用于受損生態環境的修復工作。
(據法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