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09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張雪弢
通知指出了本次活動的總體目標:用三到五年時間,初步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結構合理、功能完善、作用明顯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組織體系;形成有利于社會力量興辦社會事業的制度環境和管理服務體系;培育一批符合現代社會組織體制要求的組織完善、管理科學、誠信自律、品牌良好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服務社會能力顯著增強,公益性更加凸顯,成為提供社會公益服務、滿足人民群眾多元化服務需求的重要力量。
通知明確了本次活動的主要內容:
一、優化政策環境 加大培育扶持
落實中央關于公平對待社會力量提供公共服務的要求,優化民辦非企業單位發展和發揮作用的政策環境,破解制約民辦非企業單位發展的制度障礙。鼓勵各地結合實際開展有針對性的政策創制,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出臺或落實購買服務、稅收減免、票據使用、人事保障等配套政策,完善平等準入、公平競爭的政策環境,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供多方位支持。
積極推動直接登記,鼓勵社會力量舉辦有規模、有特色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引導基金會等公益組織支持民辦非企業單位,發揮各自優勢,合作開展公益項目。結合政府職能轉變,改革公共服務供給方式,推動政府向民辦非企業單位購買公益服務。加快社會組織服務平臺建設,通過社會組織孵化基地、服務中心、行業自律組織、城鄉社區等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供資金、場地、人才、技術、項目、信息等服務。
二、加強品牌塑造與能力建設
各地可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品牌塑造參考標準》,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塑造品牌活動規劃,引導民辦非企業單位樹立品牌意識,完善組織發展規劃和品牌塑造計劃,將塑造品牌貫穿于組織文化建設、人力資源建設、服務能力建設等組織發展和運作的全過程。引導民辦非企業單位強化宗旨意識、使命意識和社會責任意識,加強誠信自律和信息公開,落實服務承諾,提升社會公信力,鞏固品牌基礎。鼓勵民辦非企業單位加強品牌宣傳推廣,提高品牌辨識度和社會知曉度。鼓勵有條件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注冊服務商標,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鼓勵有條件的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集團化服務,擴大經營規模,增強服務能力。開展集團化服務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其各個服務點可以使用同一字號、商標及服務集團標識。規范名稱使用,加強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品牌的保護。
各地要結合登記審核、年度檢查、社會評估等工作,督促民辦非企業單位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完善以章程為核心的內部治理機制、民主決策制度、信息公開制度,增強自律性和誠信度。鼓勵民辦非企業單位提高服務能力,創新服務模式,強化服務特色,增強服務的規范化、精細化、標準化,形成核心服務競爭力。鼓勵有條件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ISO服務質量標準認證。鼓勵民辦非企業單位加強人力資源建設,提高人才隊伍的專業化和職業化水平。
各地要引導民辦非企業單位發揮專業優勢,積極回應民生熱點問題,針對社會多元需求,提供多樣化、專業化、高品質的社會服務,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社會服務需求。引導民辦非企業單位根據組織宗旨,結合自身能力,積極履行社會責任,開展有規模、有影響的主題公益活動,為城鄉基層社區、社會弱勢群體提供形式多樣、內容豐富、減免收費的公益服務,展示組織品牌,樹立公益形象。鼓勵民辦非企業單位將有關公益服務經?;⒅贫然?/P>
三、營造良好氛圍 落實激勵措施
各地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進行廣泛的宣傳活動,擴大塑造品牌與服務社會活動的社會影響,形成扶持、促進民辦非企業單位發展的社會共識。對于在品牌塑造和服務公眾方面表現突出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公益活動給予積極宣傳,弘揚公益精神,提高相關政府部門和社會公眾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積極作用的認識。
各地要制定激勵措施和辦法,對在塑造品牌和服務社會活動中表現突出的民辦非企業單位予以表彰和認定。將開展塑造品牌與服務社會活動的情況作為民辦非企業單位規范化建設評估的重要內容。對積極參與塑造品牌和服務社會活動并取得實效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在政府補貼、購買服務、表彰獎勵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
通知同時要求,開展塑造品牌與服務社會活動,是引導民辦非企業單位健康有序發展的重要舉措。民政部已將此項活動列入對地方民政部門的年度考評計劃,將適時對各地活動開展情況進行評估。各地要切實加強領導,明確領導責任和任務分工,精心組織實施,切實抓緊抓好。
各級登記管理機關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系,密切協作,形成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管理服務合力。要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塑造品牌規劃和具體落實方案,引導民辦非企業單位加強品牌建設,切實培育一批口碑好、影響大的知名品牌。
各地要加強調研,及時發現典型,總結經驗,創新管理,提高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發展與管理規律的認識,努力探索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服務的長效機制。各地要對活動開展情況進行年度總結,并按要求將有關情況及下一步工作計劃報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通過塑造品牌與服務社會活動,進一步解放思想,更新理念,優化環境,從整體上推進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服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