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16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王會賢
環保組織發起公益訴訟
2011年10月,由自然之友、重慶市綠色志愿者聯合會與曲靖市環保局共同作為原告的云南鉻渣污染案正式立案,這也是草根NGO提起的第一起環境公益訴訟。
此案參與律師之一、自然之友武漢小組組長,也是今年成立的環境公益律師團發起人曾祥斌在談到立案過程時說到,云南省是我國試點環境公益訴訟的省份之一。當年6月,云南省高院舉辦了首屆環境司法論壇,論壇主旨是分享關于環境公益訴訟的經驗和理論研討,在《全省法院環境保護審判庭建設及審理環境保護案件座談會紀要》中寫道,“環境公益訴訟為特定國家機關或者組織為維護環境公共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或行政訴訟。人民檢察院和在我國境內經依法設立登記的、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可以作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環保公益訴訟。”這份十分具有司法指導性的文件給了曾祥斌和自然之友策劃此次訴訟的信心。
公益訴訟的公共教育功能
武漢大學公益與發展法律研究中心的高薇表示,公益訴訟就其影響力而言,可以實現公共教育的功能。要使法律切實保護公民的權利,公眾參與至關重要,需要滲透于公共政策制定的各個環節。公眾知情權、監督權和發表意見的權利必須得到充分保障。要實現這些權利,政府信息公開、聽證等制度自上而下的實施不可或缺,但更基礎的是要提高公眾的參與意識,自下而上地推動公眾參與。所以,作為“賦能”過程的社區法律教育具有重大意義。
安徽綠滿淮江環境發展中心舉辦的環境法律實務培訓班,組建了近20人的安徽環境律師公益網絡;今年6月,自然大學向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杭州市環保局不公開濱江垃圾焚燒項目環評報告和排放信息;7月14日,自然大學組織“聽律師講公眾如何參與環評”活動。環保組織開展法律賦能的方法和路徑不只公益訴訟一種,組織法律培訓、申請信息公開等都是有效可行的辦法。法律賦能正在以多種形式進行。
法律賦能的理念和方法
國內法律在強調公眾參與的同時,國際法從另外一個維度上,也在強調對于公眾參與權能的培養和倡導,這與國內立法相映成輝。曾祥斌介紹,2008年,聯合國法律賦能(legal empowerment)委員會發布《讓法律為每一個人服務》報告。強調窮人、法律、權利與機會等幾個核心要素,法律作為賦能的基本工具,包括立法、執法和司法的整個司法過程。法律賦能委員會尤其強調人權、民主和公民社會乃法律賦能的三大基礎。
武漢大學公益與發展法律研究中心的程騫表示,法律賦能,即以法律服務和相關的發展措施來提高弱勢人群對于其自身生活的掌控力,它將對公民社會的支持放在首位,因為這通常是增強窮人法律能力和權能的最佳選擇。然而法律賦能在任何可能的時候都會引入政府的參與,而且并不排除特定政府官員與政府部門的重要作用。與正統法治模式不同,法律賦能強調,律師像合作伙伴那樣為窮人提供支持,弱勢群體在重要事項的設定中發揮作用,在處理這些重要事項時經常采用超越法律體系、司法部門和制度建設狹隘觀念的非司法策略。
實際上,全球大多數成功的和富有創造性的針對窮人的法律服務通常由非政府組織(往往和社區組織合作)提供。當然,被充分動員的政府單位也能開展法律賦能項目。
當然,這并不表明所有的發展領域的非政府組織都是富有效率、能力和奉獻精神的。有些機構對幫助它們所宣稱的服務人群的興趣遠不如對開發它們自身資源的興趣大。有的機構則過于弱小,從而限制了他們的效能。
法律賦能同權能和自由的關系比同法律的關系更加密切。大量以消除貧困為目的的活動在本質上是以權利為基礎的:教授他們相關的法律;培養他們自己運用這些法律的能力;在必要的時候提供法律代理。
(本報記者 王會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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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賦能(legal empowerment)是近年來新興的一個法律概念。雖然關于其定義存在不同的理解,但大致而言,都是強調通過法律,尤其是讓弱勢群體學會自己運用法律,保護自身權益,擺脫貧窮,獲得發展。比如我國長期開展的普法宣傳和法律援助工作其實都是法律賦能的形式,只是由于缺少法律賦能的理論指導,在實效上或存在局限。
聯合國順應時代趨勢設立了對窮人法律賦能委員會,并通過報告《讓法律為每一個人服務》,表述了其對法律賦能的理解,勾畫了聯合國的法律賦能框架。對這一框架的梳理,必將為我國方興未艾的法律賦能實踐和研究提供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