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31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王勇
近日,民政部正式印發《民政部直管社會組織重大事項報告管理暫行辦法》。《辦法》要求,直管社會組織應當按規定向民政部報告重大事項,建立相應的工作制度,并指定專人負責報告工作。
直管社會組織重大事項報告材料由社會組織管理局統一受理,征求業務聯系司局(單位)或相關綜合司局意見,按照有關程序批準后,由社會組織管理局反饋社會組織。
直管社會組織重大事項報告分為報批、報備和即時報告三類。報批事項未經批準,直管社會組織不得擅自開展;報備事項15個工作日內未收到不同意見,直管社會組織可以按計劃開展。
直管社會組織未按規定履行重大事項報告義務的,由業務聯系司局(單位)會同社會組織管理局視情節輕重采取下列處理措施:約談社會組織負責人;列入重點監督管理對象;不向該社會組織購買服務,不給予資金資助;不予評獎評優;通報批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責任。
報批事項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開展
《辦法》規定,報批事項未經批準,直管社會組織不得擅自開展。
1、召開換屆會議,社會團體調整負責人,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調整負責人或理事、監事,應當提前2個月提交申請。
召開換屆會議的,申請內容主要包括:換屆工作方案、會議議程、會議審議事項以及本屆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新一屆負責人人選(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還應當提交新一屆理事、監事人選)等。涉及會費標準修訂、章程修改等重大審議事項,應當同時提交相應附件。直管社會組織應當于會議結束后1個月內提交會議紀要。
社會團體調整負責人,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調整負責人或理事、監事的,申請內容主要包括:擬任人員名單、個人基本情況和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意見等。部管干部、直屬事業單位人員在直管社會組織兼職,應當同時提交兼職的理由、所在單位出具的廉政鑒定意見、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及本人同意任職的簽字文件等。
2、舉辦或承辦參與人員200人以上或開支50萬元以上的會議、研討、論壇等活動,應當提前2個月提交申請。
內容主要包括:舉辦或承辦有關活動的必要性、主辦單位及承(協)辦單位、活動主題和主要內容,舉辦時間、會期、地點(城市)、活動規模和參加人員范圍、是否邀請省部級以上黨政領導干部出席、經費預算及來源等。
直管社會組織應當于活動結束后1個月內提交活動總結,包括活動基本情況、主要成效、經費籌集及開支情況等。
直管社會組織開展上述活動,應當堅持聚焦主業、目的明確、務實高效的原則,科學進行計劃安排。應當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嚴格控制會議數量和規模,規范會議費用管理,根據會議性質和主要內容合理確定參加人員。有關人員比例和會議費開支范圍、標準等可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
嚴格控制冠以“中國”、“中華”、“全國”等名義召開的會議、論壇等,確需舉辦的,應當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由直管社會組織發起并承擔組織和管理責任。參會人員應當在行業具有代表性。
3、邀請黨和國家領導人、部領導參加活動或會議。其中擬邀請黨和國家領導人的,應當提前4個月提交申請;擬邀請部領導的,應當提前1個月提交申請。
申請內容主要包括:活動主題、活動方案(會議議程)、主要參會人員等。直管社會組織不得擅自承諾領導人與會。
4、開展以軍民融合、“一帶一路”等國家戰略為主題的活動以及民族宗教、公益訴訟等活動,應當提前1個月提交申請,說明活動必要性,并附背景資料。
5、申辦和承辦國際或涉港澳臺會議、論壇等活動,應當提前3個月提交申請。
內容主要包括:申辦和承辦國際或涉港澳臺會議的必要性、主辦單位及協辦單位、會議議題和主要內容,舉辦時間、會期、地點(城市)、經費預算及來源,與會人員范圍和總數、外賓或港澳臺嘉賓人數,是否邀請省部級以上黨政領導干部及外國政要出席會議等。
直管社會組織申辦和承辦國際會議,應按相關規定報送會議計劃。
6、與境外組織、人員開展項目合作,接受境外捐贈資助,加入境外非政府組織,邀請境外組織和人員(參照外事部門備案的有關規定)來訪或參加活動,應當提前3個月提交申請。
與境外組織、人員開展項目合作的,申請內容主要包括:合作目的、合作主要內容和合作方式、擬簽訂的合作協議、項目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有關境外組織或人員的基本情況等;
接受境外捐贈資助的,申請內容主要包括:捐贈財產情況(種類、數量、金額、交付時間)、捐贈財產使用計劃、擬簽訂的捐贈協議、有關境外組織或人員的基本情況等;
加入境外非政府組織的,申請內容主要包括:境外非政府組織的基本情況、加入的必要性和意義等;
邀請境外組織和人員來訪或參加活動的,申請內容主要包括:活動主要內容、擬邀請組織或人員的基本情況和在華行程等。
直管社會組織應當于活動結束后1個月內提交活動總結。
直管社會組織舉辦國際會議或其他重大活動邀請境外組織和人員的,應在活動的報批材料中一并提出申請。
7、在境外開展業務活動、執行合作項目或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組織出國(境)開展交流活動或參加會議、論壇、培訓等應當提前3個月提交申請。
在境外開展業務活動、執行合作項目的,申請內容主要包括:活動目的、開展方式、參與人員范圍、合作方基本情況等;
在境外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申請內容主要包括:必要性分析、分支(代表)機構基本情況、業務范圍、主要負責人情況等;
組織出國(境)開展交流活動或參加會議、論壇、培訓的,申請內容主要包括:出國(境)事由、目的、邀請單位、出訪人員、日程安排、停留時間、往返路線和經費來源等。
直管社會組織應當于活動結束后1個月內提交總結報告。
報備及即時報告類事項
《辦法》規定報備事項15個工作日內未收到不同意見,直管社會組織可以按計劃開展。
1、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工作總結,應當于每年1月底前提交相關材料。
2、開展經批準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應當提前1個月提交活動方案,并于活動結束后1個月內提交總結。
在活動開展過程中,應當按照批準的表彰名稱、范圍、規模、周期等實施,不得擅自改變項目名稱和周期,不得擅自擴大項目范圍或增設子項目,不得向評選對象收取任何費用或通過其他方式變相收費,不得以任何形式與營利性機構合作舉辦或者委托營利性機構舉辦。
3、設立經濟實體,應當提前1個月提交擬設立經濟實體的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利潤分配方式和有關管理辦法等。
直管社會組織應當建立相關管理制度,在資產、機構、人員等方面與經濟實體分開,不得利用經濟實體向會員或服務對象強制服務、強制收費;與經濟實體之間發生經濟往來,應當按照等價交換的原則收取價款、支付費用。直管社會組織應當加強對所舉辦經濟實體財務情況的監督,并定期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報告相關情況。
4、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接受單筆50萬元以上、基金會接受單筆500萬元以上的境內捐贈,應當提前1個月提交捐贈方基本情況、捐贈財產情況(種類、數量、金額、交付時間)、捐贈財產使用計劃、擬簽訂的捐贈協議等。
5、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專項基金,應當提前1個月提交設立的理由、業務范圍、工作任務及擬任負責人等情況。
直管社會組織的下列事項,應當即時報告:發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產生矛盾、糾紛,導致本組織工作不能正常開展的;違反法律、法規,受到有關行政機關處罰的;發生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的;其他應當即時報告的事項。
建立重大活動影響評估機制
《辦法》強調,直管社會組織應當建立重大活動影響評估機制,對可能引發社會風險的重要事項應當事先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直管社會組織應當針對各類突發性公共事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提升對突發類事件的預警、監控和處置能力,建立和完善危機管理的組織體系和運行機制。
直管社會組織申請舉辦重大活動,應當簽訂《社會組織重大活動風險管理承諾書》。
直管社會組織舉辦重大活動,不得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不得對活動主題、規格、出席人員等進行虛假宣傳;不得強制要求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參加;不得開展與收費掛鉤的品牌推介、成果發布、論文發表等活動;不得以各種名目收取明顯不合理的費用;已獲得贊助并能滿足活動開支的,不得向參加單位和人員重復收取費用;未經授權,不得以民政部或司局名義開展活動。
直管社會組織作為主辦單位合作舉辦重大活動,應當切實履行對承(協)辦單位的監督管理職責,對活動全過程予以把關,不得以掛名方式參與合作或者收取費用。
承(協)辦單位是公司、企業等營利性組織的,直管社會組織應當對其資質、信用等進行考察,慎重選擇合作對象,確保活動依法依規開展。
社會組織管理局在“中國社會組織網”建立直管社會組織信息公開專欄,將社會組織年度工作計劃、年度工作總結、重大活動開展情況等適時向社會公開,鼓勵新聞媒體、社會公眾對社會組織進行監督。
社會組織管理局、業務聯系司局(單位)通過接受群眾舉報、抽查審計等手段加強對直管社會組織重大事項的監管,發現違法違規問題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 本報記者 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