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22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據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網站消息,日前,為了進一步規范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建立完善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與分配體系,國家衛計委出臺了《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與分配管理規定(試行)》,新規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規定》明確,捐獻器官必須通過器官分配系統進行分配,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器官分配系統外擅自分配捐獻器官。
人體器官移植工作逐步走上
法制化、規范化軌道
據介紹,自2007年5月國務院頒布《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以來,我國人體器官移植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規范化軌道。2010年,原衛生部聯合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啟動了人體器官捐獻試點工作,取得了積極的進展。截至2013年8月9日,我國共實現人體器官捐獻1006例,捐獻大器官2742個。公民逝世后捐獻的器官,占到器官來源總量的比例已由3年前的幾乎為0,提高到目前的23%左右(其中肝臟來源已占到25.5%)。
為了進一步規范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建立完善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與分配體系,推動我國人體器官移植工作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條例》和《中國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基本原則和肝臟與腎臟移植核心政策》(以下簡稱《基本原則和核心政策》)等相關法規政策,借鑒國際先進經驗,結合我國國情,衛計委出臺了《人體捐獻器官獲取與分配管理規定(試行)》。
《管理規定(試行)》共分為5個部分,即總則、捐獻器官的獲取、捐獻器官的分配、監督管理和附則。總則部分,主要闡明了出臺《管理規定(試行)》的法律政策依據、適用范圍以及各級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承擔職責。
成立人體器官獲取組織
《管理規定(試行)》規定了捐獻器官獲取的流程。要求各地應當成立人體器官獲取組織(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s,以下簡稱OPO)負責劃定區域內的捐獻器官獲取工作并明確了OPO的職責。要求OPO組建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隊伍,規定了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的準入條件、培訓考核和履行的職責。
各省人體器官獲取組織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在國家衛生計生委的統一領導下成立,由人體器官移植外科醫師、神經內外科醫師、重癥醫學科醫師及護士等組成。
OPO將負責對其服務范圍內的潛在捐獻人進行相關醫學評估,與捐獻人或其近親屬簽訂人體器官捐獻知情同意書等人體器官捐獻合法性文件。
捐獻人及其捐獻器官相關信息,將由OPO錄入中國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計算機系統,OPO獲取、保存、運送捐獻器官,并按照器官分配系統的分配結果,與獲得該器官的器官移植等待者所在醫院,進行捐獻器官的交接確認。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發現潛在捐獻人時,應當主動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為其指定的OPO報告。禁止向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轉介潛在捐獻人。
捐獻協調員應有醫學背景
國家衛計委要求,OPO必須組建具備專門技術和資質的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隊伍,制定潛在捐獻人識別與篩選醫學標準,建立標準的人體捐獻器官獲取技術規范,配備專業人員和設備,以確保獲取器官的質量。
根據規定,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應當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持有有效的《醫師執業證書》,具備兩年以上臨床工作經驗,并在醫療機構中從事醫療工作的執業醫師,或是具有高等學校護理專業專科及以上學歷,持有有效的《護士執業證書》,具備兩年以上臨床護理工作經驗,并在醫療機構中從事臨床護理活動的注冊護士。
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負責發現識別潛在捐獻人,收集臨床信息,協助OPO的醫學專家進行相關醫學評估,向捐獻人及其近親屬講解人體器官捐獻法規政策及捐獻流程,代表OPO與捐獻人或其近親屬簽署人體器官捐獻知情同意書等相關法律文書。
協調員還要組織協調捐獻器官獲取與運送的工作安排,見證捐獻器官獲取全過程,核實和記錄獲取的人體器官類型及數量。
此外,人體器官捐獻完成后7日內,協調員要向捐獻人近親屬通報捐獻結果。
捐獻器官由器官分配系統
統一分配
據悉,《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人體器官移植手術患者的排序,應當符合醫療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開的原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2010年,衛計委印發了《中國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基本原則和肝臟與腎臟移植核心政策》(衛醫管發〔2010〕113號)對人體器官分配制定了更詳細的細則。
《管理規定(試行)》進一步明確了捐獻器官分配的原則,要求捐獻器官必須通過中國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計算機系統進行分配。
衛計委稱,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及《基本原則和核心政策》,在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廣泛征求臨床一線專家意見的基礎上,根據我國國情,衛計委研發了器官分配系統。該系統嚴格遵循器官分配政策,以技術手段最大限度地排除人為干預,以患者病情緊急度和供受者匹配程度等國際公認的客觀醫學指標對患者進行排序,由計算機自動分配器官。同時,這個系統摒除了人為干預,以患者醫療狀況緊急程度和器官匹配程度等病人的醫學需求作為器官分配的唯一準則;是確保器官捐獻移植透明、公正和可溯源性的根本措施,也為公眾對器官捐獻的信任奠定了基礎。
OPO必須通過器官分配系統適時啟動捐獻器官的自動分配,嚴格執行分配結果,確保捐獻人及其捐獻器官的溯源性。有條件的省(區、市)可向國家衛生計生委提出申請,實施轄區內統一等待名單的捐獻器官分配。移植醫院必須將本院等待者的相關信息全部錄入器官分配系統,按照要求及時更新。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必須及時公布已經辦理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的醫療機構名單、各OPO名單和服務范圍,以及經考核合格的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名單和聯系方式。
國家衛生計生委規定,未通過器官分配系統擅自分配捐獻器官的,依法給予處罰;涉嫌買賣捐獻器官的,移交公安機關和司法部門查處。
信息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管理規定(試行)》監督管理部分,明確了在捐獻器官獲取與分配工作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并對信息公開提出要求。將已經辦理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的醫療機構名單、各OPO名單和服務范圍以及經考核合格的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名單和聯系方式向全社會公開,有利于人體器官捐獻工作的開展,方便群眾就醫,接受社會監督。
對于違反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縣級以上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修正案(八)》、《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移交公安機關和司法部門查處。
(王勇據公開報道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