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26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張雪弢
11月21日,民政部印發關于《2014年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的通知。根據《實施方案》,2014年項目預算總資金為2億元左右,其中發展示范項目約5000萬元,承接社會服務試點項目約6500萬元,社會工作服務示范項目約6500萬元,人員培訓示范項目約1500萬元。
這是中央財政第三次出資購買社會組織服務。
什么樣的組織能申請?
申報項目的社會組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且2012年年檢合格;有正在開展實施的社會服務項目;有相應的配套經費來源;有完善的組織機構;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獨立的銀行賬號;有健全的工作隊伍和較好的執行能力;有開展實施社會服務項目的經驗,具有良好信譽。
另外,申報專業社工服務的,應為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或社會工作行業組織,并確保項目組專職工作人員中有1人以上取得全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或具備社會工作專業背景。
同時,《實施方案》要求,每個社會組織原則上只能申報一個項目。
2014年,項目主要資助社會組織開展社會救助服務、社會福利服務、社區服務、專業社工服務。項目不資助基建、研究、宣傳類活動。
錢怎么給,要怎么花?
資金管理方面,項目公告立項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項目辦公室按程序申請撥付資金。項目資金分兩次撥付,第一次撥付70%的資金,項目中期報告獲得通過后,撥付剩余30%的資金。
項目執行單位應當按照“專款專用、單獨核算、注重績效”的原則,及時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專項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加強對項目資金的管理,將項目資金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便于追蹤問效和監督檢查。
嚴格按照申報用途使用資金,保證項目資金的安全和正確使用,不得用于購買或修建樓堂館所、繳納罰款罰金、償還債務、對外投資、購買汽車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截留、挪用項目資金。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從項目資金中提取管理費。
項目執行單位要遵守相關承諾,履行約定義務,按期完成項目。項目一經立項,不得分包、轉包,不得無故調整。項目在執行過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終止、撤銷、變更的,須報經領導小組批準。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所有項目均應于2014年內完成。
誰來監管,怎樣監管?
監管方面,財政部、民政部將不定期對各地項目資金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根據《實施方案》,各地民政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項目資金使用的監管,負責組織項目的階段性檢查,確保項目資金科學、合理、有效使用。
同時,項目引入社會審計和評估,將對項目進行全面審計和重點評估。引入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和總體實施效果進行考評。審計、評估等績效考評結果將作為后年度項目評審和資金安排的重要參考因素。并將把項目執行與社會組織的年度檢查、評估、表彰獎勵、行政處罰相結合。
(本報記者 張雪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