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09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王勇
6月初,民政部發布《關于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意見》提出,要指導、督促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有關工作,積極促進社區各類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為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專業社會工作者進入社區創造條件,大力發展社區慈善,鼓勵、支持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和愛心人士等針對困境家庭和救助對象開展慈善救助,加強社區救助資源信息共享。
困難群眾在社區
《意見》指出,困難群眾居住在社區、生活在社區、服務依托社區,因此健全完善社會救助經辦服務體系,落實好各項社會救助政策,不斷提升基層社會救助服務水平,真正為困難群眾排憂解難,離不開村(居)民委員會的參與、協助和配合。
社會救助與社區居民利益息息相關,是社區公共服務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同時村(居)民委員會也最了解困難群眾的生活狀況和救助需求。
《意見》強調,各級民政部門要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根據轄區幅度、人口規模等因素,安排必要的人員協助做好社會救助工作。切實加強經費保障,將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社會救助工作所需經費納入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統籌考慮,并按照“費隨事轉”原則,適當給予經費補助。要加強社會救助管理信息系統與社區綜合信息管理服務平臺的對接,實現社會救助對象數據和社區居民數據統一采集、多方共享。各級民政部門要有針對性地加強培訓工作,確保村(居)民委員會相關工作人員熟悉、掌握社會救助政策與社會工作專業理念、方法和技巧。
《意見》還要求抓緊研究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的機制、路徑和辦法,不斷創新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社會救助工作的模式、方法。探索將社會組織引入社會救助,逐步拓展社會救助服務內涵,積極指導村(居)民委員會以社區為平臺,統籌整合政府救助、慈善救助和社會服務等資源,實施形式多樣的救助服務,最大程度滿足困難群眾的救助需求。
協助做好救助對象發現報告工作
在民政部門的指導下,村(居)民委員會在社會救助方面要協助完成哪些工作呢?
首先,救助對象的發現報告工作責無旁貸。
《意見》提出,村(居)民委員會應該將發現排查困難群眾列為日常重點工作,安排社區工作者、專業社會工作者、志愿者等經常性走訪居民家庭,了解、收集困難群眾的現狀信息,掌握、核實轄區內居民生活困難及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急難情況,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督促村(居)民委員會在日常工作中,將轄區內的留守兒童、獨居老人、殘疾人、重病患者等易陷入生活困境的人群作為重點,開展經常性走訪、問候;關注居住在本轄區的外來人員,幫助有困難的家庭和個人提出救助申請。指導有條件的村(居)民委員會在社區公共服務場所開設救助咨詢服務窗口,開通救助服務熱線,方便困難群眾求助。
協助申請審核審批工作
一是協助提出救助申請。指導、督促村(居)民委員會接受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的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的委托,代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相關救助機構提交書面申請及材料。指導、督促村(居)民委員會將申請人所有申請材料全部上交,不得自行做出不予受理或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決定。要指導、督促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及其他社區工作者主動申報備案其近親屬申請救助的情況。
二是協助開展調查審核。指導、督促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駐村(社區)干部、社區救助專干、專業社會工作者等工作人員,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形式,對社會救助申請人聲明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逐一調查核實,并由調查人員和申請人簽字確認。調查審核的責任主體是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不能自行做出調查審核結論。
三是協助組織群眾評議。指導、督促村(居)民委員會在入戶調查結束后,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村(居)民代表或者群眾評議小組對救助申請人聲明的家庭收入、財產狀況以及入戶調查結果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評議。
四是協助進行抽查復核。縣級民政部門要在村(居)民委員會的參與下開展抽查復核工作,全面、準確地聽取村(居)民委員會關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群眾評議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成員等社區工作人員近親屬申請救助備案等情況介紹。有條件的地方,縣級民政部門可邀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參與審批。
五是協助公示審核審批結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審核、群眾評議等情況對救助申請提出審核意見后,要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在村(居)務公開欄公示審核結果。縣級民政部門作出救助批準決定后,要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在村(居)務公開欄公示擬救助的申請人姓名、家庭成員、救助金額等信息。兩次公示的責任主體分別是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民政部門,村(居)民委員會不能自行公示相關信息。要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及時維護公示欄,確保相關公示信息完整、可視。
協助做好動態管理工作
各地民政部門要指導、督促村(居)民委員會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縣級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分類、定期核查轄區內已獲得救助對象的家庭人口狀況、經濟狀況等變化情況;要督促轄區內已獲得救助對象在家庭人口、經濟狀況等發生變化時,主動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對于村(居)民委員會在日常工作中發現救助對象家庭情況發生變化的,要督促其及時報告。
協助社會力量 參與社會救助
各地民政部門要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充分發揮自身獨特優勢,以社區為平臺,結合城鄉社區建設,積極促進駐社區單位、社區社會組織、業主委員會、社區志愿者等主體參與社會救助,鼓勵、引導社區居民開展社會救助志愿服務和互助服務。
要為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專業社會工作者進入社區創造條件,支持他們針對救助對象的不同需求,開展心理疏導、精神撫慰、能力提升、社會融入等專業服務。
要大力發展社區慈善,規范社區募捐,探索設立社區愛心救助基金,鼓勵、支持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和愛心人士等針對困境家庭和救助對象開展慈善救助。
要創新發展社區慈善超市,依托居委會建立社會捐助站點,引導居民積極捐贈家庭閑置物品,培育發展社區社會救助社會組織。
要加強社區救助資源的信息共享,實現困難群眾的救助需求信息、政府相關部門的救助資源、社會組織的救助項目、社會各界的愛心捐贈和志愿服務的有效對接。
協助做好政策宣傳工作
各地民政部門要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利用城鄉社區公共服務信息平臺、公示欄、信息宣傳欄、宣傳冊、現場解答等群眾喜聞樂見的途徑和形式,不斷加大社會救助政策宣傳普及力度,使社會救助政策法規深入人心、家喻戶曉。
要重點向居民群眾宣傳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和臨時救助等政策的資格條件和申請審批程序,不斷提高社會救助政策的透明度和知曉度。要在城鄉社區大力弘揚中華民族團結友愛、互助共濟的傳統美德,引導社會公眾理解、支持社會救助工作,營造良好社會輿論氛圍。
■ 本報記者 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