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1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王勇
■ 本報記者 王勇
4月14日,民政部對外公布了《養老機構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5月13日。
《征求意見稿》對2013年7月1日實施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完善,新增17條,修改30條。
《征求意見稿》明確指出,養老機構是指依法辦理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養老機構包括公益性養老機構和經營性養老機構。
《征求意見稿》提出,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財政、稅費、土地、融資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運營養老機構。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養老機構提供捐贈和志愿服務。
《征求意見稿》增加了關于備案管理的規定,完善了入院評估制度,規定養老機構要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
全國共有養老機構近3萬家
機構養老是我國養老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養老機構管理辦法》自2013年7月1日實施以來,在規范養老機構管理、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截至2018年底,全國共有養老機構28671家,其中:編制部門登記的13555家,民政部門登記的14109家,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的831家;各類養老機構共有床位數3793724張。
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期待,養老機構管理工作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是2018年12月29日新修改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取消了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要求實行養老機構登記備案和部門綜合監管制度,對養老機構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養老服務工作,先后出臺《國務院關于加快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 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若干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等一系列重大政策,對加快推進養老機構服務作出了新的部署;
三是自2017年以來,民政部聯合相關部門持續開展了全國養老院服務質量專項行動,養老院服務質量普遍改善,形成了一些好做法好經驗。
明確如何進行備案
為規范對養老機構的管理,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民政部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養老機構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完善。其中,備案管理是新修改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要求建立的新制度,《征求意見稿》予以專章規定。
一是細化了養老機構設立登記的相關內容;二是明確了養老機構的備案時間、備案機關;三是規定了養老機構備案材料、辦理流程及備案事項變更等內容;四是對備案信息公開和數據共享提出了要求。
具體來說,設立公益性養老機構,符合事業單位登記條件的,依法在編制部門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符合社會服務機構登記條件的,依法在民政部門辦理社會服務機構法人登記。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依法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
公益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后10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同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
經營性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后10個工作日內向服務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
養老機構辦理備案,應當向民政部門報送備案申請書、養老機構登記證書、承諾書等材料,并對真實性負責。
備案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養老機構基本情況,包括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信息等;服務場所性質;養老床位數量;服務設施面積;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養老機構網上備案。
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登記事項,或者變更服務場所性質、養老床位數量、服務設施面積等備案事項的,應當及時向原備案的民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
民政部門應當及時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辦事大廳公示欄、服務窗口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向社會公開備案事項及流程、材料清單等信息。
民政部門應當依托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推進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機關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
完善服務規范
《征求意見稿》堅持問題導向,對現行《辦法》的相關制度進行了修改完善。
一是完善了入院評估制度。《征求意見稿》明確,,對老年人的身體狀況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等級。
老年人身體狀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照料護理等級的,養老機構應當重新進行評估。
養老機構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應當經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確認。
二是結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依法完善了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人時的應對措施。
《征求意見稿》明確,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代理人或者緊急聯系人,并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配合實施衛生處理、隔離等預防控制措施。
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應當通知其代理人或者經常聯系人,并依照精神衛生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三是增加了養老機構協助老年人家庭成員看望和問候老年人的內容。
《征求意見稿》規定,養老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家庭成員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提供便利。家庭成員較長時間未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的,養老機構可以為老年人聯系家庭成員提供幫助。
四是增加了養老機構延伸服務的有關內容。《征求意見稿》鼓勵養老機構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醫、助潔等服務。
強化安全管理
《征求意見稿》更加重視養老機構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分別在總則和第四章對現行《辦法》的相關條款進行了細化補充。
一是要求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標準開展服務活動,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避免因取消許可導致安全底線被擊穿。
二是要求養老機構在公共場所安裝視頻監控設施,并保存視頻監控資料。
《征求意見稿》要求,養老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養老機構應當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廳、樓道、食堂等公共活動場所安裝視頻監控設施。視頻監控資料保存期不少于3個月。
三是根據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增加了養老機構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內容。
《征求意見稿》要求,養老機構內設食堂的,應當取得市場監管部門的食品經營許可,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執行原料控制、餐具飲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等制度。
養老機構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從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供餐單位訂購,并按照要求對訂購的食品進行查驗。
四是規定了老年人信息檔案保存期限。
《征求意見稿》要求要求,養老機構應當建立老年人信息檔案,妥善保存服務協議等相關原始資料。檔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服務協議期滿后五年。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護老年人的個人信息和隱私。
嚴格監督檢查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取消后,事中有效的監督檢查變得尤為緊要,《征求意見稿》對此進行了較大幅度地修改完善。
一是明確了民政部門監督檢查措施、實施要求及養老機構配合義務。民政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向養老機構和個人了解情況;進入涉嫌違法的養老機構進行現場檢查;查閱或者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及其他有關資料;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二是強調了“雙隨機、一公開”的日常監督檢查方式。
三是規定了養老機構監督檢查重點:民政部門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的服務規模、信用記錄、風險程度等情況,確定不同的抽查比例和頻次。對有不良信用記錄、風險高的養老機構,應當加大抽查力度。
四是要求民政部門每年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機構至少進行一次現場檢查。
對已經備案的養老機構,民政部門應當自備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檢查,并核實備案信息;對未備案的養老機構,民政部門應當自發現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檢查,并督促其及時備案。
五是增加了信用監管措施。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養老機構及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六是規定了未經登記以養老機構名義活動的處置辦法。民政部門發現個人或者組織未經登記以養老機構名義開展活動的,應當書面通報相關部門,并配合做好查處工作。
加大懲處力度
《征求意見稿》加大了事后懲戒力度,增加了警告的處罰方式,完善了養老機構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方式。
養老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的;未按照有關強制性國家標準提供服務的;配備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未建立入院評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評估活動的;未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侵犯老年人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征求意見稿》還進一步明確了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法律責任。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