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社會組織“名稱權”與企業“商號權”之爭——原告社會組織愛芬環保一審勝訴
2020-05-18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武勝男
目前,此案經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作出一審判決。
2018年,非營利性質的社會組織“愛芬環保”發現蘇州一家盈利性質的企業使用和其一樣帶有“愛芬”字樣的名稱,并且兩家機構開展相似業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市場混淆。
其間,社會組織“愛芬環保”聯系蘇州企業,試圖請其暫停“愛芬”字號的使用,雙方經溝通未達成一致。
2019年3月,上海靜安區愛芬環保科技咨詢服務中心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將愛芬(蘇州)環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蘇州愛芬立即停止侵害上海愛芬名稱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該案于2019年6月24日在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10月31日開庭。
2020年5月7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蘇州愛芬將“愛芬”作為企業字號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對上海愛芬社會組織名稱權的侵犯。
據法院判決書現實,“上海愛芬環保服務中心與愛芬(蘇州)公司存在競爭。其次,上海愛芬環保服務中心(名稱包括簡稱)具有一定影響力和知名度。愛芬(蘇州)公司擅自將“愛芬”登記為企業字號并使用具有主觀惡意。蘇州愛芬使用“愛芬”字號足以造成市場混淆。”
法院判定:
●被告愛芬(蘇州)環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愛芬”字樣的企業字號,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到行政機關辦理企業名稱變更手續;
●被告愛芬(蘇州)環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愛芬”字樣的微信公眾號名稱;
●被告愛芬(蘇州)環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全國性報刊上發表聲明,消除影響[聲明內容須經本院審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將在相關媒體公布本判決的主要內容,費用由被告愛芬(蘇州)環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在本報首次刊發這起案例后,收到有類似“名稱權”現象的社會組織反饋。本案代理律師、上海復觀律師事務所主任、上海復恩社會組織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理事長陸璇提醒有類似現象的社會組織:“不僅僅要維權,也要注意在開展起名字、業務活動中不要侵犯別人的權利。”
陸璇還表示,中國傳統上有厭訟心理,怕承擔成本與名聲不好。實際上,中國進入法治社會了,就要摒棄一些老的習慣與思想。這起愛芬維權案,法院支持了律師費、公證費、訴訟費等合理維權成本,一些成本是可以收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