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26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高文興/編譯
■ 安德魯·馬紹爾/文
編者按
今年初,英國一家名不見經傳的小型慈善組織“金杯信托”被揭露在其高效的募款能力背后,卻鮮有支出用于慈善,而將幾乎全部所得用于投資。從對這一行為合法性的質疑開始,英國第三部門全面展開了對于慈善組織結構規章、監管部門權力履行和慈善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廣泛討論。
《公益時報》在此將事件原貌、各方質疑觀點進行敘述,并輔以對英國慈善業稅收優惠政策的有關介紹,希望在使讀者對新聞動態有所了解的同時,更有助于國內公益慈善組織和公益界規范業務活動和完整行業規章制度。
今年初,英國一家成立于2009年的慈善組織在其年度信息報表披露,其在2009/10年度和2010/11年度通過個人捐贈的方式分別募得善款9758萬英鎊和7893萬英鎊,由此成為英國第三部門中收入排名第77位的慈善組織。但兩年加起來僅有5.5萬英鎊的慈善支出迅速將這家機構推上了風口浪尖。
募資1.7億 支出5.5萬
這家名為“金杯信托”(Cup Trust)的慈善組織,在其監管部門英國慈善委員會(Charity Commission)的網站上所登記的業務范圍是向關注兒童和青少年事務的小型慈善組織提供資金。然而,在其遞交的年度信息報表中卻顯示,其在2009/10年度用于慈善事由的支出為0,在隨后的一個年度也僅僅做出5.5萬英鎊的支出。
同時還發現,“金杯信托”在這兩個年度中將1.7637億英鎊,即超出其收入總和99%的資金用于購買政府債券,但隨即又將全部債券以1.7萬英鎊的極低價賣出。年度信息報表顯示,在2011年3月,當期財政年度結束時,“金杯信托”的財政收支表上僅有余額10.7萬英鎊。
在同一份報表上,另一項數據也顯示了該組織超強的集資能力——其總共獲得了超過4600萬英鎊的“資助贈予”(Gift Aid)。“資助贈予”是英國的一項稅費減免政策,它允許個人在以現金形式向慈善機構捐款的同時,獲得18-40%的收入稅減免,這份減免將以補貼的形式,應機構要求由英國稅務海關總署(HMRC)額外撥給受捐助的慈善機構。按“金杯信托”最新的2010/11年度報表所述,其“在征得了法律顧問的建議后,組織托管人的意見是繼續爭取這份補貼”。
而該組織僅有唯一的企業托管人——山峰之星(Mountstar),是一家注冊在維京群島的私人公司。
而除了“金杯信托”可以獲得高額的“資助贈予”之外,如果其捐贈方均為收入稅水平最高的個體,他們也可能在其中獲得最高37.5%的捐贈反饋,這部分估計能達到5400萬英鎊。
作為其監管部門,英國慈善委員會在之后的一項聲明中則表示,他們已經就此事進行了考察,但決定不做進一步干預。
“我們確認該組織是一家慈善機構,并且其注冊程序符合法律要求。”該聲明說,“我們審查了該組織的籌資系統,其中包含了為自身及其他相關方獲取‘資助贈予’的合法步驟。經過謹慎的考慮后,我們認為,在未得出他們未在法律范圍內行使責任的結論前,我們無能力介入此事。”
關注度升級
對此,英國志愿者組織高管協會(Aveco)會長史蒂芬·巴伯(Stephen Bubb)呼吁慈善委員會主席威廉·肖克羅斯(William Shawcross)對為何沒有展開更深入的行動展開調查。
“顯然有很多疑問需要慈善委員會來解答,因為它調查了‘金杯信托’后卻仍然讓其運作。”巴伯說。
但慈善委員會則說他們也曾“對該組織的架構產生質疑”,并早在2010年3月就對其活動展開了兩年的調查,但最終認定其“作為慈善組織,架構合法”。聲明中還說:“我們不能僅因為一個組織在某一年中只將收入的一小部分用于慈善活動,就對其采取行動。按照英國《慈善法》,慈善組織按照籌資框架進行投資,并在之后的數年中再進行支出,這樣的方式是可以被接受的。如何使用所籌資金,決定權在信托人手中。”
英國志愿者組織中心(National Council for Voluntary Organisations)的首席執行官斯圖亞特·埃瑟林頓(Stuart Etherington)認為應該“對相關慈善機構的規章發起嚴重的質疑”。
“絕大部分的‘資助贈予’應該用于支持真正的慈善事業。”他說,“該問題應得到迅速和公平的裁決,否則將傷害到數以萬計真正將捐贈款項用于實處的慈善機構。”
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英國稅務海關總署的一名發言人表示不就此事發表評論,但他解釋英國政府已經為推行稅收減免規則準備了近10億英鎊的預算,他說:“從過去一系列有關稅收的法庭案件來看,我們成功地終止了所發現的逃稅個案。”
而在之后一周的英國下議院內閣問詢環節中,英國公民社會部部長尼克·赫德(Nick Hurd)也遭到了影子部長加雷斯·托馬斯(Gareth Thomas)的質詢,后者嚴重懷疑赫德是否確定慈善委員會主席認識到該事件的嚴重性。
赫德對此給出了肯定的回答,并回應:“本屆政府已經向慈善委員會發出了清晰的信息,希望委員會能夠認真履行自身的核心責任,即管理和規范第三部門、保持該部門的嚴謹性。”
各方失職
時至今日,“金杯信托”風波仍然沒有得到平息,對其資金使用行為合法性的調查仍然沒有結果。但幾乎已經可以做出判斷,慈善委員會和稅務海關總署都要在這一事件中背負主要的責任。
首先還是要說慈善委員會。按照英國《慈善法》CC46指引條款的規定,慈善委員會可以對慈善組織進行有法律效力的調查并介入他們的事務。該指引列舉了一系列可以開展調查的情況,其中包括“當某組織被用于大量的私人利益”或“當其信托人的行為極大地影響到公眾對于該組織的信用或信心”。
若調查發現了組織中不正當管理的情形,包括“有可能嚴重破壞該組織信譽”或“有可能嚴重濫用大量慈善資源”的活動,委員會便可以采取進一步的行動,比如任命新的信托人或臨時的管理者來運行該組織。
而另一方,稅務海關總署也責無旁貸。早在2010年3月,稅務海關總署就發布了一則聲明,明確表示將不會向這種采取“循環手法”中的任何一方提供稅收優惠政策。
所謂“循環手法”,正是像“金杯信托”這樣,用所募資金購買政府債券后,以低價轉讓給納稅人,再由納稅人以市場價格出售債券,將所得款項捐回該慈善組織。由此,慈善組織和該捐款人都可以申請獲得“資助贈予”這項優惠補貼。
所以,即使“金杯信托”組織可以合法地留在登記簿上,但在它運作目的如此明顯的情況下,不應該在長時間一直成功地獲得這種優惠補貼。此外,捐款人在這兩年中得到的稅收補貼最高也可達5400萬英鎊。出于保密性原則,稅務海關總署不能公布單個捐款人所獲的補貼金額,但至少應該向公眾交待總共因此流失了多少稅款。
而慈善委員會的另一位前任員工則表示,委員會有可能被他方告知不要采取行動。“如果稅務海關總署已經開始調查此事并采取行動,委員會方面可能會覺得應把自己有限的資源用到別處。”她說,“委員會當然也可以展開調查或者撤銷信托人職務,但這樣一來要花費大量開銷,并且困難重重,畢竟委員會的資源實在太有限了。”
(據第三部門網站 高文興/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