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04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王勇
在《2016年法規政策大猜想》中,小編剛剛預測社會組織三大條例的修訂進程必將加速,3月1日正式發布的《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就已經明確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作出了修訂。
小編不禁想說,社團登記管理條例修訂了,基金會、民非條例修訂還會遠嗎?
登記:跳過籌備申請直接申請登記
成立登記是社會團體正式步入社會組織領域的第一步。
按照未修訂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需要先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批準后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再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
籌備得申請,成立還得申請,真是不厭其煩啊!
《決定》一步到位,將《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中的“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修改為“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同時規定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自批準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應當自批準成立之日起6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批準文件,申領《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內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也就是說可以直接申請登記啦!
更值得歡呼的是,《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社會團體備案事項,除本條例第十六條所列事項外,還應當包括業務主管單位依法出具的批準文件。”的這條規定也被刪除了。
雖然籌備不再需要申請,但籌備期間的監管并沒有被忽略。
修訂后的第三十二條就規定:籌備期間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分支機構:設立、注銷不再需要審批
除了登記方面的改進,《決定》還對分支機構的設立、注銷進行了新的規定,總的來說就是不需要登記管理機關審批了。
2013年11月8日,《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取消了民政部對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的行政審批項目。
《決定》對此進行了響應。
“社會團體成立后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有關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業務范圍、場所和主要負責人等情況的文件,申請登記”的規定被刪除。
同時刪除的還有“社會團體撤銷其所屬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辦理注銷手續。 社會團體注銷的,其所屬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同時注銷。”這一規定。
處罰條例中“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也被修訂為“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