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10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王會賢
近日,關于校園暴力的議論再次熱烈起來:黃山男生給同性戀女生下藥;人大代表提議盡快制定反校園暴力法規。猶記得去年10月,湖南三個未成年學生殺害老師,因未滿14周歲,處置結果也僅僅是送往工讀學校。
回想自己的學生時代,總會有幾段灰色記憶:被欺負、欺負別人,或者看到一伙人欺負別人。強者對弱者的欺凌,在未進入社會的校園階段,尤其是管束不那么嚴格的中小學里,反而更遵循叢林法則。
“校園暴力”是指中小學校園內的學生采取侵害性手段,故意攻擊同學的人身、精神、財產,嚴重影響到其正常學習與生活或學校正常秩序的侵害性行為。這種現象究竟有多普遍,來看看具體數據。
曝光校園暴力中女生居多
《陽光姐妹淘》劇照
在大家的固有印象中,可能男生更喜歡“能動手別BB”,但近年來多起曝光的校園暴力視頻均呈現出“女生居多、多對一”的特點。2015年5月,北京市高級法院隨機抽取了五年中50起校園暴力案件,“多對一”的案件高達占44%。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教授、中國青少年研究會副會長陸士楨告訴記者,在她所做的校園暴力現狀調查中,可以看到這樣幾個特點:普遍存在;形式多樣、手段惡劣;初中階段是校園暴力多發期。
根據2012年研究數據顯示,21%的中學生卷入過校園暴力。2014年,一份涵蓋了七百余名中小學生的調查問卷顯示,有30%以上的學生身邊發生過校園暴力。近年來在社會轉型期與網絡化信息化沖擊下,傳統的打罵、勒索、群毆等之外,扒光衣服、下跪、打耳光、性侮辱等身體侮辱的惡性暴力;通過網絡傳播進行的言語暴力;上傳受害者受害照片及視頻的“網絡暴力”等新的形式層出不窮,所造成的身心傷害更加嚴重。
在媒體報道的校園暴力事件中,有75.0%發生在中學生之間。初中階段正處于青春期,是社會性發展的關鍵期,也是自我發展最激烈,矛盾問題最多、苦惱最多的時期,加上同齡群體的巨大裹挾作用,發生校園暴力的可能性勢必比其他年齡段的少年兒童更大。
而校園暴力具有隱蔽性,受害學生往往不敢向老師、家長報告,還可能會遭受長期、反復的勒索、敲詐、毆打,學生時期身心所受影響常常伴隨其一生。
校園暴力應對措施無力
《校園規則》主人公逃離家庭暴力進入寄宿學校,卻又入虎口,陷入校園暴力。
學生并不是隔絕在學校的溫室花朵,社會環境的變化同樣會對他們潛移默化。
陸士楨認為,社會文化環境惡化與應對不力是校園暴力頻發的重要原因。青少年時期是生理心理變化、內外沖突并存的“暴風驟雨”時期,一部分青少年兒童心理發育不良必然成為引發各類青少年問題的重要原因。但目前我國校園暴力問題嚴重的核心根源在于青少年生存的社會環境的現代惡化,兒童已成為環境、變遷,道德觀混亂的直接受害者。家庭變故或家長的溺愛、教育不當也是重要原因,就是我們所說的“熊孩子背后必有熊家長”。
我國校園暴力日益嚴重,另一個重要原因是應對不力:法律不健全,校園暴力處置無法可依。雖然在2015年,《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關于進一步加強對網上未成年人犯罪和欺凌事件報道管理的通知》發布,教育部相關負責人也表示,《校園安全條例》正在起草中。但在司法實踐中,校園暴力的處置仍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
現有基本的法律中關于未成年人犯罪處罰過輕,特別是關于校園暴力界限不清。大量校園暴力事件得不到有效處置,簡單的行政性處理多,法律制裁幾乎沒有。
我國現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重點闡述未成年人的保護原則,屬于倡導性質的,缺乏具體執行層面的相關規定,法律缺乏操作性,更沒有可操作性的具體懲戒措施,無法落實。
制度體系缺失,工作機制尚未建立。校園暴力是社會多種元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其有效處置也必須依靠建立社會各種力量協調統一的工作機制,目前我們在政府層面尚沒有清晰明確的關于校園暴力的聯合機制。
應該承認,我國校園暴力問題早已同國際接軌,但應對體系建設卻嚴重滯后,應對措施無力。
校園暴力不單純是學校的事
《大象》,根據真實事件改編,常受人欺負的兩個男生,手持沖鋒槍走進校園,大開殺戒。
就像《反家庭暴力法》出臺之前,很多人認為打老婆是家庭內部問題,很多人也覺得校園中的霸凌事件是孩子之間的事,是學校和家長的事,上升不到法律問題。
“在社會意識形態方面,我們的社會對兒童間的欺凌,甚至暴力的嚴重性缺乏認識,家長和教師在思想上重視不夠。”陸士楨說,“現在的爭論之一是,要不要把兒童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提前。實際上現在歐美一些國家有的是12歲,有的甚至是10歲。”
近日,在北京代表團全體會議上,全國人大代表劉曉翠建議,盡快制定反校園暴力法,或者在現行法律體系中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調整完善管理規定。
陸士楨也建議,應該盡快完善關于校園暴力的立法,并建立保安處分制度,對不承擔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實施保安處分,即“對構成校園暴力行為的人員采用矯正、感化、醫療等方法,改善其行為,預防犯罪的特殊措施”。不同于刑罰制度,保安處分本著“寬容而不縱容”的原則,在執行上側重矯正和關愛,而不是懲罰。此外,對于情節較輕的校園暴力行為,公安機關可對未成年人出具告誡書,告誡其不得再次實施校園暴力行為。同時,推動專業社會工作介入到校園暴力的防范與干預工作體系中,重視校園暴力后的輔導與矯治,減少其對青少年和社會的不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