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12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吳琦 黃永昌
育嬰事業是盛行于清代的慈善活動,旨在救助父母無力養育或遭遺棄的嬰孩。育嬰堂是專門育嬰的機構,在各類善會善堂中最普遍。但育嬰作為官方通令全國推行的事務,與一般的善舉有很多不同之處,且不同地區差異極為明顯。本文以清代湖北為個案,試圖對官方在育嬰事業中的地位與作用做一個全面評估,從而認識清代育嬰事業的本質。
一
中國有悠久的育嬰慈幼的歷史。《周禮》將“慈幼”列為“保息六政”之首,后世有很多官員或善人進行救助嬰孩的活動,并走向組織化,如宋代的慈幼局、晚明揚州育嬰社等。清代育嬰事業走向制度化和組織化,成為國家與社會參與最多的慈善活動。在大多數地方,育嬰堂成為和養濟院并列的慈善機構,普及率遠高于普濟堂等官辦濟貧組織,在不少州縣同時擁有多所育嬰堂,江南等處還出現“育嬰事業圈”,這在清代眾多善舉中是獨一無二的。育嬰事業儼然具備官辦濟貧活動與民間善舉的雙重身份,這一現象的出現,既是地方社會努力的結果,更源于官方的政策和參與。
官方是一個籠統概念,泛指一切政府力量及其成員。清代,官方在育嬰事業中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從頒行各種有關育嬰的諭旨飭令,到支持或參與各類育嬰堂局的建設與管理,雖形式復雜多樣,但其作用卻一貫存在。宏觀上,官方是育嬰事業的決策者。通過頒行各種諭旨飭令,官方給予育嬰事業以政策指導。清代頒行政策主要通過各種諭旨奏折,往往由言官或督撫等官員呈遞奏折,由皇帝審批,從中央向地方逐級垂直傳達。清朝歷代對育嬰問題頒布過多道諭旨。依其內容,基本上可分為兩大類:一是通行全國關于督辦育嬰的諭旨,二是核準關于某省育嬰堂具體事務的奏議。前者因其適用范圍廣、時效長,對全國的育嬰事業的發展有直接的影響。清代通令全國督辦育嬰的諭旨有十余次,對全國育嬰事業的發展有深刻影響。無論官辦主導還是民間創辦,均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宏觀政策的影響。值得注意的是,雍正二年諭旨只要求官員“勸募好善之人”推廣育嬰堂,并沒有硬性要求官員直接介入,對熱心過度的官員加以批評。但這一主旨并沒有一以貫之的延續下來,育嬰事業自1724年后出現了“官僚化”的特點,很多地方出現純粹官辦官營的育嬰堂,原有的堂局也有變形。
除上述一般規定外,還有相當多對地方官員有關育嬰事宜的批復,內容主要是關于育嬰堂的立案、經費、管理等。
中央頒行育嬰諭旨的意義在于將育嬰制度化,并提供典范,為育嬰事業的普及奠定了基礎,但其傳達、實施很大程度上卻取決于地方督撫。作為封疆大吏,督撫們的權力是很可觀的,在育嬰事業中也毫不例外。
二
從微觀上,官方以各種形式參與育嬰堂的建設管理。在建設方面,通過動用公費、捐廉倡首或鼓勵民間力量等方式,主持或引導著各地育嬰堂局的創辦、改建、重建工作。學界通常將各類善會善堂分為官辦、民辦兩種,但具體分析各地育嬰堂的發展沿革時,卻越來越發現,官辦與民辦的界限很模糊,官民之間更多的互動協作的關系,只有各自參與程度的差異,而沒有絕對的官民之分。不過,依據倡導和主持者身份、資產來源及日常經營管理等要素的差異,可以大致將各地育嬰堂分為官方主導、官民協作、民間主導三大類。在這三種育嬰堂中,官方參與的方式與程度有所差異,在地方志記載中也有“官建”、“(官員)倡建”、“民建”之類的差別。
官方主導型育嬰堂一般由官方主持建設,資產經費由官吏捐助和動支公款為主,社會力量有一定參與。如鐘祥育嬰堂,由知府胡學成、知縣王仲桂捐建,兩人各捐俸銀400兩、200兩發典生息,月息十二兩為乳資。該處基本由府縣長官主導,并沒有動員民間力量。但決不能認為“官方主導”就是完全“官辦”,這些育嬰堂并不排斥民間力量的參與,如捐助經費、協助建設,尤其在日常管理方面。漢口官育嬰堂敬節局就屬于這種典型,鑒于商辦育嬰敬節總局的成績,當地地方官設立官局,為漢口百余善堂善會中唯一的“官局”后并入商局,但“局名曰官,款仍取之于商”。
官民協作型育嬰堂,一般由官吏與士民共同倡首捐置,資產經費由官吏與民間力量共同籌措,“倡修”、“倡捐”、“會同”等字眼為其標記。從創辦時間看,從雍正初年到光緒末年,貫穿湖北育嬰事業的始終,足見這是最為官方與社會認可的,也最為有效的形式。
民間參與者中,士紳是主體,廣泛包含了各種社會力量。值得注意的是,在不少地方官方表現得很被動,對民間的積極參與抱一種“樂觀其成”與“貪功掠美”的姿態。這里,官民之間并不是簡單督與辦的關系,而是互動協作,官民共建的關系。最為典型的是麻城、大冶、崇陽、利川等處,這些地方建設了城鄉總分局式的多所育嬰堂,官方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主持建設城內總局和督促四鄉建設分局上,地方士民則主要是配合州縣官,捐獻資產經費和主持鄉鎮分局的建設方面,雙方分工協作、密不可分。
民間主導型育嬰堂是由地方士民紳富主持創辦的,其資產經費主要來自社會力量的捐助。這些堂局雖由社會力量主導,但官方仍有一定程度的介入。它們多興建于政府推廣育嬰時,且多在鄉鎮,與城內官局建設時間耦合,這與官方的影響不無關系,而官方的特也權正是社會力量所力求利用的。
三
管理方面,官方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制定堂規條約、銓選與委托管理人員、提供育嬰經費、監督育嬰與經費事務等。
育嬰堂規條約主要包括育嬰堂沿革過程、資產狀況,內部人員設置等內容,而重中之重則是育嬰管理與經費收支的規定,其制定者或為州縣官,或由州縣官與地方士紳等商定。它是育嬰事業持久發展的保證和健康運營的體現。
官方是育嬰堂日常育嬰經費的重要提供者。為保持持久運營,湖北各育嬰堂普遍建立了不動產,生息基金。官員捐助的資金或田產是其重要組成部分,一些地方官方直接向育嬰堂撥付物資、經費,承擔相關費用,而由地方政府向行商坐賈等定時定額地征收的附加稅,也成為不少育嬰堂的固定收入來源。
在育嬰與經費的具體運營中,官方也往往扮演著監督者的角色。作為一個長久的事業,育嬰需耗費大量人力財力,單單靠官吏的力量顯然不切實際,而官方也不愿過多干預,將其委托于社會力量,官吏退居幕后,起監督作用,這正是官方所期望的理想狀態。而為保證育嬰經費落到實處,杜絕挪移侵占等弊端,官方常直接委派官員參與審核。
另外,官方也經常隨意處置育嬰堂的資產,直接干預其內部事務。這種情形在純粹官營的養濟院或民間綜合性善堂中,相對要少一些,也許這正是育嬰堂的尷尬地位決定的。
四
官方的參與對育嬰事業有巨大的影響。一方面它推動著育嬰事業,使之從個別地方的善行義舉變為全國的普遍行動;另一個方面,過度的介入,使之日趨喪失了本性,反而又制約了育嬰的發展。
首先,它使育嬰由個別地方的善行義舉變為全國普遍推行的一項社會事務,從根本上促進了的育嬰事業的發展。清初,育嬰堂在江南等少數地方出現,基本上是當地官紳士民的自發行動,并沒有引起太多的關注。通過雍正二年等幾次朝廷明令各省設立育嬰堂,并作為督撫等地方官員的職責,清政府逐步將明清之際地方士紳或官員的個別行為變為全國推行的普適性措施,這在根本上改變了育嬰事業自發、分散發展的軌跡。育嬰需要長期大量的人力、財力支持,全國如江南等富庶而紳富眾多的地方很少,由地方力量主持創辦育嬰堂的條件并不充分,如果官方不直接介入難以真正普及。
同時,它導致了育嬰的官僚化與賦役化,扭曲了育嬰的慈善性質,阻礙其獨立健康發展。其實,朝廷諭旨的初衷在于由地方官員“勸募好善之人”來推行育嬰活動,旨在獎勸而不是直接介入。這一原則被反復重申,雍正帝還譏諷育嬰為“婦女仁慈之類”,并不主張官辦。但在多數地方,地方官員直接參與或主持育嬰活動,包括自掏腰包和動用公費。這樣育嬰從原本的善人義士主導變為一項普適性政策,育嬰堂逐步成為與養濟院并列的官辦機構。和養濟院一樣,各地育嬰堂沾上的種種“衙門惡習”,逐步邊緣化、象征化,行政與教化取代慈善救助成為核心內容。“人存政興、人去政息”,官員的政績觀、施政取向、個人能力和任期等直接影響著育嬰堂的發展。由于官方的介入和庇護,本應是自發自愿的善舉成為了一項強制性政策,逐步“徭役化”。其實遠不只是經營管理者的徭役,在很多地方,它成為普通民眾的徭役。尤其在晚清時期通過征收捐稅創辦和經營育嬰堂,這種特色更為明顯。如果說地方社會參與育嬰是地方力量崛起的象征,那么,育嬰捐稅的征收就意味著官方職能的擴張。
誠然,社會力量在育嬰事業的發展中的作用不可或缺,也是晚明以來社會變遷的重要體現。但若片面強調社會力量的地位作用,或簡單分為“官辦”、“民辦”,甚至將育嬰堂作為近代中國“市民社會”的象征物,則失之偏頗。(據《三峽大學學報》)
■ 吳琦 黃永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