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04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王勇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社會各界捐款捐物,為疫情防控作出了重要貢獻。為鼓勵捐贈,財政部、稅務總局在2月6日發布了《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
5月28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宣布疫情防控捐贈稅費減免的政策執行至2020年12月31日。這對廣大捐贈者無疑是一大利好!
防疫捐贈稅費如何減免?
根據《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企業和個人用于疫情的捐贈可以享受以下優惠:
1、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2、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捐贈人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辦理稅前扣除事宜。
3、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與普通捐贈的減免有什么區別?
按照《慈善法》的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于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既然平時的捐贈也可以享受稅收優惠,那么疫情防控捐贈的這一優惠政策由什么不同呢?對比一下可以發現,最大的不同在于可以“全額扣除”。
一般捐贈的稅前扣除額主要有以下規定:
財政部、稅務總局2018年發布的《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規定:
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當年發生及以前年度結轉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準予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過企業當年年度利潤總額的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企業日常捐贈每年稅前扣除比例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個人捐贈稅前扣除比例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30%,和新冠肺炎防疫捐贈全額扣除相比,優惠的力度之大可見一斑。
據民政部的數據,截至4月23日,全國各級慈善組織、紅十字會接收社會各界的捐贈資金約419.94億元;捐贈物資約10.94億件。
根據新冠肺炎防疫捐贈的優惠政策,這意味著超過500億元的稅費減免!而且還會繼續增加。
為什么延期?
這一政策延期執行至12月31日,意味著到今年年底之前,為疫情防控進行的捐贈都可以享受這一優惠。
一方面,雖然,我們在較短時間內有效控制疫情,但疫情尚未結束。疫情防控依然需要資金和物資的支持。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政府工作報告中強調,今年已過去近5個月,下一階段要毫不放松常態化疫情防控。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官方網站的數據顯示,截至6月3日24時,據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報告,現有確診病例69例(其中重癥病例2例)。尚在醫學觀察的密切接觸者4360人。新增無癥狀感染者4例(均為境外輸入)。尚在醫學觀察無癥狀感染者326例(境外輸入43例)。
離全面清零還有一段路要走,與此同時,境外疫情依然嚴重。
一方面,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我國發展面臨風險挑戰前所未有。為了應對挑戰,需要加大減稅降費力度。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前期出臺6月前到期的減稅降費政策,包括免征中小微企業養老、失業和工傷保險單位繳費,減免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免征公共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娛樂、文化體育等服務增值稅,減免民航發展基金、港口建設費,執行期限全部延長到今年年底。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所得稅繳納一律延緩到明年。
疫情防控捐贈稅費減免的政策執行至2020年12月31日的政策只是《關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中的一部分,同樣延期的還有《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等規定的稅費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