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19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張雪弢
事件
2007年3月16日,《企業所得稅法》通過,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007年7月12日,南都公益基金會宣布,開始面向社會公開招標非營利組織承建新公民學校,同時招標資助關心農民工子女成長的公益項目,這意味著該基金會實施的以改善農民工子女成長環境為宗旨的新公民計劃正式啟動。彼時,非公募基金會投入巨資以招標方式資助公益項目,在國內可謂開創先河。
2007年3月16日上午,《企業所得稅法》在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以2826票贊成、37票反對、22票棄權獲得高票通過。這一刻,值得中國公益界銘記,對非公募基金會的發展亦是如此。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新稅法第二章第9條的規定,對所有關注中國公益慈善事業的人來說,確實有些喜出望外。因為這個數字,關系到所有支持公益事業的企業,比原來提交討論的草案,還增加2%;而比此前例行的普通公益捐贈免稅額度,更是大長了9%。
免稅額度的大幅提高,贏得媒體一片褒揚之聲。立法當體現民意,如果說此前《公益事業捐贈法》對公益捐贈進行了抽象的鼓勵,那么《企業所得稅法》就是對企業捐贈進行了具體的實質鼓勵。
在《企業所得稅法》及2007年11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明確,“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是免稅收入。
然而,2009年出臺的《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和《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對“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進行的細化規定遭到了國內24家公益基金會的質疑。同時,這兩項通知的頒布施行對我國非公募基金會的生存發展也構成了影響。時至今日,衍生的相關問題還在各大公益論壇被拿出探討。
事實上,對非公募基金會來講,稅收政策在我國已具雛形。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定,非公募基金會涉及的稅種主要包括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關稅和其他稅種優惠,相對于其他稅種,企業所得稅對非公募基金會影響最大,而我國目前的所得稅及其實施條例對非公募基金會的稅收優惠政策也是相對最充分的。
無論未來如何發展,不可否認,2007年的中國非公募基金會,迎來了新納稅時代。
(本報記者 張雪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