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組織財務信息究竟該由誰公開?
2014-09-23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張明敏
社會組織財務信息究竟該由誰公開?
■ 本報記者 張明敏
2013年12月至今,周筱赟對于李亞鵬及其創立的書院中國、嫣然天使基金和嫣然天使兒童醫院(簡稱“嫣然醫院”)等機構的質疑就沒有間斷過。
多次拉鋸戰之后,周筱赟將質疑的矛頭轉向了主管社會組織注冊登記的部門。
2014年1月8日和2月6日,周筱赟兩次向嫣然醫院的注冊登記主管機關北京市朝陽區民政局(簡稱“朝陽民政”)提出公開嫣然醫院驗資報告、注冊資金來源和接受捐贈等財務信息的要求,但朝陽民政認為“該信息權利人不同意公開”,并且該申請信息不屬于政府公開信息,屬于社會信息,公開主體不屬于朝陽民政,所以不同意公開。
5月23日,周筱赟將朝陽民政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要求朝陽民政公開嫣然醫院驗資報告等財務信息,并獲立案。
2014年9月9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
在一小時四十五分鐘的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圍繞“申請信息屬于政府信息還是社會信息”“信息公開主體是誰”“嫣然天使兒童醫院(簡稱“嫣然醫院”)何時注冊登記、年檢”進行了辯論,當天法庭并未宣判。
申請公開的依據
2014年2月8日,周筱赟向朝陽民政申請公開嫣然醫院驗資報告、注冊資金來源和接受捐贈等財務信息,包括“(一)捐贈財產的來源、種類、價值等接受捐贈信息”“(二)捐贈財產用途、使用效果等捐贈財產使用信息”“(三)年度工作報告、審計報告等專項工作報告”。
周筱赟對《公益時報》記者表示,嫣然醫院是在朝陽民政登記注冊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朝陽民政應對其有登記管理權利。申請這三項信息公開的依據來源于2014年1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若干規定》(簡稱《規定》)和2008年5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簡稱《條例》)。
政府信息還是社會信息
庭審中,雙方圍繞周筱赟申請的公開信息是否屬于政府信息進行激烈辯論。
北京市朝陽區民政局代理人、北京遠望律師事務所律師闞少啟認為,周筱赟向朝陽民政申請的信息不屬于政府公開信息范疇,應該屬于社會信息,朝陽民政沒有公開義務。
“作為社會信息,申請人應該向社會信息公開主體進行申請,而本案中社會信息公開的主體是嫣然醫院非朝陽民政,申請人周筱赟應該向嫣然醫院申請信息公開。”闞少啟說,“2014年1月8日和2月6日周筱赟兩次向朝陽民政提出申請該信息政府公開,朝陽民政兩次均受理后分別復函答復,并于2014年2月24日向嫣然醫院發出敦促主動公開信息的函件,已經盡到了敦促義務。”
“嫣然醫院已經依據朝陽民政敦促信息公開告知書的內容在網上公開了原告要求公開的信息內容。”闞少啟補充道。
對于闞少啟的庭上答辯,周筱赟的代理律師、北京才良律師事務所律師任佳慧不認同。
“嫣然天使醫院在網站上公布的這些信息,不是法定所要求的公布信息。所謂年度工作報告就是一個宣傳單,審計報告只有一個審計結論合格,審計報告的原件也沒有看到。”任佳慧說。
周筱赟在庭上稱,根據《條例》第二條、第十七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嫣然醫院作為一家民辦非企業單位,朝陽民政是嫣然醫院的登記管理機關,嫣然醫院理應向朝陽民政提供相應注冊登記信息,朝陽民政對于機構相關信息也是掌握的,這些信息均是由朝陽民政在履行政府行政職責過程中獲取的,理應屬于政府信息。”周筱赟在庭上稱。
對于之前兩次申請的信息公開,朝陽民政以“權利人不同意公開為由”拒絕公開,周筱赟覺得這有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第二十三規定。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
周筱赟稱,朝陽民政以“權利人不同意公開為由”拒絕公開,這實際上是認為該申請信息涉及到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由公眾捐款而建立的慈善機構財務信息怎么會成為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這顯然不合乎邏輯。”周筱赟說。
民政部門還是衛生部門
庭審中,另一問題也成為焦點,朝陽民政是否掌握嫣然醫院的財務信息,這直接關系朝陽民政是否有公開的政府信息。
朝陽民政代理律師闞少啟認為:“嫣然醫院的財務信息應該向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朝陽區衛生局報告,朝陽民政只是登記機關,無法獲知財務信息。”
《公益時報》記者查閱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并應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周筱赟則認為自己申請的政府信息朝陽民政是掌握的,且這些信息中就包含財務信息。
周筱赟稱通過北京市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平臺查詢發現,嫣然醫院注冊登記日期為2012年6月28日,2012年年檢狀態顯示為“合格”。《公益時報》記者隨后登錄該平臺看到了相同的注冊時間和年檢結論。
“根據《民辦非企業年度檢查辦法》受理年檢的要求,朝陽民政必須要收到申請機構相關財務信息才能做出是否年檢‘合格’的結論,而這些信息朝陽民政應該是掌握的。”
周筱赟認為,照此結論嫣然醫院年檢時向朝陽民政提供的相關信息屬于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得的政府信息,這屬于朝陽民政政府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朝陽民政理應公開。
分析人士認為,根據《暫行條例》的規定,作為登記管理機關的民政部門,履行的監督管理職責包括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實施年度檢查等,但并不包括對財務信息的公布。業務主管單位則負有監督、指導民辦非企業單位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同時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的初審。嫣然醫院的業務主管單位是衛生管理部門,嫣然醫院的財務信息必須向衛生管理部門報告,因此周筱赟應該向衛生管理部門提出信息公開申請,由衛生管理部門組織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