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25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閆冰
前不久,福建省仙游縣法院裁定剝奪了一位母親對親生兒子的監護人資格,將孩子從家暴陰影中解救出來,也讓塵封27年之久的監護權撤銷制度得以重見天日,這也是目前國內公開資料中的唯一一例。“福建的這個案例激活了《民法通則》第十八條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三條,為監護權轉移的司法實踐提供了一個探水經驗。”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院長姚建龍說。(據《南方周末》)
《民法通則》第十八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三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
由于中國傳統觀念和文化所致,兒童是“家事”,家丑不能外揚,所以即便是監護權撤銷制度自《民法通則》1987年1月1日施行即已確立,并在2006年12月29日寫入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然而長時間以來,該條法一直如“僵尸”一般有名無實。
《公益時報》聯合新浪公益、鳳凰公益、問卷網推出本期益調查“當監護人不能履職后,孩子誰來管?”
調查從11月20日14時至11月24日10時,共有2148位網友參與調查。當孩子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時,撤銷其監護權,你認為合不合情理?調查結果顯示,近七成網友表示“合乎情理,孩子應該得到更好的照顧”。只有5.63%的網友認為不合情理。
事實上,歐美國家對于監護人不能履職時由相關機構接管孩子,已經有相對成熟的政策和實施路徑,“孩子是國家的而非個人的”是普遍觀念。從“南京餓死幼童”的悲劇發生后,關于父母因獲刑、吸毒、家暴等喪失照顧子女能力后撤銷其監護權合法,但合不合情理的討論就沒有停止過。
當監護人被剝奪監護權,其他監護人也不履行監護職責時,孩子由誰來代為照顧呢?對于這個問題,近半數的網友(47.21%)還是更傾向政府福利機構,也有網友會覺得類似北京“太陽村”的非政府慈善組織或者最終幫助孩子找到領養家庭更合理。
作為社會工作者、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等這樣的基層調研者,可以通過日常的家庭走訪及時發現社區內家庭中的問題,也可能為兒童提供及時的權益保障,可是基層工作者又會常常在工作中遇到客觀困難。42.09%的網友認為這些基層工作人員“可以有一定權力,如進行不定期上門探訪、調查等”。
網友留言:
@法制網:與孤兒相比困境兒童的處境其實更為艱難和尷尬。因有親生父母,他們無法進入福利機構,而父母的不盡責,令他們衣食難以為繼。法律專家呼吁,出臺兒童福利法,明確對不適格父母撤銷監護權,讓困境兒童有家可歸,有愛可享。
@美麗心情alicia:這是一條沉睡的法律,在司法實踐中罕見撤銷監護權另行指定監護人的判例。那就讓我們喚醒這條沉睡的法律,喚醒良知。
@金燦燦n:這是犯罪行為,批評教育有什么用?
@律師謝友林:沒人敢用的法律,塵封27年重見天日,父母失當,撤銷監護權!中國,打罵孩子往往被當作家事,公權力不干預,法律成空文。這與中國的傳統觀念和現行制度的不完善有關,而背后是國家責任的缺位。
■ 本報記者 閆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