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21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民國時期,天災人禍交相迭至。為救濟難民貧民,各種慈善組織紛紛創立,由此監管問題也變得十分迫切。鑒于此,民國政府先后出臺了一系列相應的慈善法規法令。
據統計,北洋政府和南京國民政府制定和頒布專門性的慈善法律法規約有三十余項,而其他法律中也還有若干涉及慈善內容的條款。民國時期的慈善立法,概括言之,其內容主要有對慈善捐贈的褒獎法規、對慈善組織的稅收減免優惠政策、三個方面。
對慈善捐贈的褒獎法規
1913年7月17日,國務會議通過了由教育部草擬的《捐資興學褒獎條例》。該條例規定:“ 人民以私財創立學?;蚓枞雽W校,準由地方長官開列事實,呈請褒獎。”其以私財創辦或捐助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等有關教育事業者,照準前項辦理,并對捐資者按捐贈數額分別給予不同等級的金質、銀質褒章或匾額。這是民國政府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確對捐資者的褒獎,從而刺激了人們捐資興學的積極性。1914年,北京政府還公布了《褒揚條例》,對盡心公益者予以褒獎。1921年,內務部制定的《慈惠章給予令》及其施行細則,也規定凡合于捐募賑款、辦理公益與慈善事業的婦女,分別等次,授予慈惠章。
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后,于1929年初相繼頒布《興辦水利防御水災獎勵條例》、《捐資興學褒獎條例》、《捐資興辦衛生事業褒獎條例》、《捐資舉辦救濟事業褒獎條例》等一系列法規,對以私財捐助辦理水利、教育、公共衛生及救濟等慈善事業的民眾和社會團體,按捐數之多寡訂立褒獎之等差。鑒于民族地區的社會經濟與文化教育現狀,1934年7 月又頒布《捐資興學褒獎條例補充辦法》,對蒙藏、新疆、西康等7 省的捐資興學之褒獎情形作了補充規定,在褒獎捐資標準上略有調整。20世紀30年代初,由于各省災荒頻仍,為鼓勵慈善救濟團體募集賑款,協力賑災,國民政府還公布實施了《辦賑團體及辦事人員獎勵條例》、《褒獎條例》、《頒給勛章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以上各項法規后來又根據實情進行了數次修正??箲鹨院螅殖雠_了《捐資興辦社會福利事業褒獎條例》。
稅收減免優惠政策
1930年,南京國民政府公布實施《土地法》。該項法律對慈善組織在土地賦稅方面給予了多項優惠政策,如學校、公共醫院及慈善機關用地“得由中央地政機關呈準國民政府免稅或減稅”。此外,業經立案的私立學校及其有學校性質的私立學術機關、公共醫院,辦理具有成績者,其用地如不以營利為目的也可以呈請免稅或酌予減稅。同時對減免賦稅程序也有詳明規定。
1938年出臺的《遺產稅暫行條例》,除詳盡規定了遺產稅征收對象、征收辦法及稅率外,同時也列有免納遺產稅各款,而“捐贈教育文化或慈善公益事業之財產未超過五十萬元者”即屬其中之一??箲饎倮?,經國民政府修正于1945年公布《遺產稅法》,次年7月公布《遺產稅法施行細則》,均對遺產捐贈有一定程度的優惠免征稅額。
1943年頒行的《所得稅法》,依法對營利事業、薪給報酬和證券存款三類來源所得征收所得稅,并對三類來源所得制定了免稅條款。如對于第一類營利事業所得,若“不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所得”,即可免納;而對于第三類證券存款,諸如公債、公司債、股票及存款利息之所得,若其為“教育慈善機關或團體之基金存款”亦一律免征。不久,財政部擬訂的該法施行細則及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經核定后施行。
監管慈善團體的法規
北洋政府制定的《中國紅十字會條例》(1914年)及其施行規則,是民國時期中國第一部關于紅十字會的法規,也是第一部監督慈善組織的單行法、專門法。該法對紅十字會的各項事業、會員、議會、職員、資產、獎勵及懲罰均作了詳盡規定,強化了政府對中國紅十字會的財務監督與人事任免。
為進一步加強對慈善組織的管理,1928年5月,南京國民政府內政部公布了《各地方救濟院規則》,要求各級政府依法設立救濟院,并斟酌各地經濟情形,分別緩急、次第籌辦或合并辦理養老、孤兒、殘廢、育嬰、施醫、貸款等場所,以教養沒有能力自救的老幼殘疾及救濟貧民生計。隨后,全國各縣對原有善堂善會進行接收、改組,逐漸納入到救濟院系統中。10月,又制定了《管理各地方私立慈善機關規則》,規定各地方私立慈善機關應將機關名稱、所定地址、所辦事業、財產狀況、現任職員姓名、履歷詳細造冊呈報主管機關查核,轉報內政部備案。由于法律位階低,權限不大,12月,國民政府飭令立法院加快制定慈善團體立案注冊條例。1929年6月12日,國民政府正式公布《監督慈善團體法》,這是近代中國第一部慈善事業基本法。該法頒布后,南京國民政府推動了傳統善堂善會向近代慈善團體的組織變革,并進一步規范引導慈善救濟事業的轉型與發展。值得注意的是,1943年的《社會救濟法》,將傳統消極之慈善觀念轉變為國家積極的行政責任,逐步納入到社會福利制度中,表明南京國民政府已受到西方國家的現代社會保障理念的影響。
盡管民國政府的慈善法規還存在條文互歧等立法技術方面的缺陷,但民國時期的慈善法規已頗具規模,這些近代慈善法規的制定與頒行,對民國的社會生活產生了較大影響,由此它也在中國近代法制史上留下了精彩的一頁。
(據陜西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