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01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王勇
近日,司法部、中央綜治辦、民政部、財政部等四部門聯合制定下發《關于社會組織參與幫教刑滿釋放人員工作的意見》,鼓勵、引導和支持社會組織參與幫教刑滿釋放人員工作。
明確規劃 政策支持
《意見》要求司法行政部門要會同民政等部門,研究制定社會組織參與幫教工作規劃,明確目標任務和參與幫教的方式、途徑。
優先在基礎條件較好、幫教對象比較集中的地方,扶持一批具備資質、專業能力強、熱心安置幫教工作的社會組織參與幫教工作,形成可復制的經驗,逐步向其他地區推廣。
《意見》要求健全完善社會組織參與幫教刑滿釋放人員工作的相關政策保障措施,主要包括:
要統籌利用現有的公共服務資源,在場地、設施、信息等方面為社會組織參與幫教工作提供便利,要引導社會組織配備和使用社會工作者等專業人才。
加強對社會組織從業人員的業務指導,定期開展幫教政策、幫教技能、服務規范等方面的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專業水平。
財政部門要會同民政等相關部門,依據政府購買服務相關規定,將屬于政府職責范圍、適合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刑滿釋放人員幫教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參與幫教工作的社會組織符合規定條件的,依法享受相應的稅收、信貸等優惠政策。
參與幫教 發揮六方面作用
《意見》規定,社會組織參與社會幫教工作,主要發揮以下六方面作用
第一,做好幫教準備工作。通過司法行政部門了解掌握刑滿釋放人員基本信息、改造表現、家庭狀況等情況,注重個體需求,有針對性地制定幫教方案。指派人員參加刑滿釋放人員幫教小組,參與“一幫一”、“多幫一”結對幫教。在幫教工作中,社會組織及從業人員應注意保護個人隱私。
第二,開展思想道德教育。幫助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增強守法意識和社會責任感,形成積極向上的精神狀態,重樹生活信心。
對幫教對象有重新違法犯罪苗頭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開展社會適應性幫扶。根據刑滿釋放人員具體情況,開展人際關系指導、社區公益活動等社會適應性教育和訓練,提高刑滿釋放人員適應社會的能力。
通過多種方式,幫助刑滿釋放人員增進與家庭成員和親友鄰里、受害人及家屬的溝通,使其得到家庭、受害人的諒解和社會的包容。
第四,開展心理健康教育。針對刑滿釋放人員重返社會后可能存在的心理障礙,開展心理預測、心理評估、心理咨詢與治療等心理教育工作,幫助刑滿釋放人員消除不良心理及其他心理障礙,克服消極情緒,減輕回歸社會后存在的心理負擔,激勵引導他們走出陰影,培養健全正常的人格,促進心理健康。
第五,參與困難救助。對于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刑滿釋放人員,可以向其介紹社會救助相關政策和申請的條件、程序等,協助“三無”、老弱病殘等生活困難的刑滿釋放人員,向有關部門提出社會救助申請。協助有關部門,為符合條件的刑滿釋放人員提供法律援助;通過動員愛心人士、慈善機構開展愛心捐贈等方式,為生活困難的刑滿釋放人員提供幫扶。
第六,協助解決就業問題。可以向就業困難且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刑滿釋放人員及其家屬,推薦就業崗位和職業技能培訓,幫助他們按規定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相關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協助辦理工商登記,落實稅費減免、信貸支持政策等。(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