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01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王勇
近日,民政部、公安部發布《關于加強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身份查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見》,要求建立流浪乞討人員身份快速查詢機制、尋親服務機制和滯留人員身份查詢長效機制,幫助其及時回歸家庭。
對于無法查明身份信息、在站救助時間超過10天的滯留人員,可采取站內照料、站外托養、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等方式予以妥善照料安置。
建立三大查詢機制
針對流浪乞討人員,《意見》要求建立身份快速查詢機制、尋親服務機制和滯留人員身份查詢長效機制。
第一,建立身份快速查詢機制。公安機關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機構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管理機構;對突發疾病人員,應當立即通知急救機構進行救治;對疑似走失、被遺棄、被拐賣的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及時通過調取監控錄像、走訪當地群眾、比對公安機關走失人口庫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統、發布協查通報等方式,及時核查其身份信息。
對無法提供個人信息的受助人員,救助管理機構應當通過受助人員指紋、體貌特征等線索,及時查詢比對全國救助管理信息系統中的救助信息和尋親信息。受助人員在站期間被發現有疑似走失、被遺棄、被拐賣情形的,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將受助人員體貌特征、發現經過等情況告知公安機關。救助管理機構報請當地公安機關協助核查受助人員身份信息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受理、答復。
第二,建立尋親服務機制。對經快速查詢未能確認身份的受助人員,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在其入站后24小時內通過廣播、電視、報紙、全國救助管理信息系統、全國救助尋親網站等適當形式發布尋親公告,公布受助人員照片等基本信息,并在其入站后7個工作日內報請公安機關采集DNA數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報告后一個月內免費采集、錄入全國打拐DNA信息庫,并將比對結果反饋救助管理機構。對當前已經滯留在站的受助人員,救助管理機構應當盡快報請公安機關采集DNA數據,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組織免費采集,錄入全國打拐DNA信息庫比對,并將比對結果反饋救助管理機構。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受理家人走失報案信息,及時發布內部協查通報,并通報救助管理機構,同時提示報案人可前往救助管理機構查找。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將公安機關通報信息與站內受助人員信息進行查詢比對,及時將查詢結果反饋公安機關,同時為來站尋親人員提供查詢便利和幫助。
第三,建立身份查詢長效機制。對經快速查詢和尋親服務后仍無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滯留人員,救助管理機構應當經常與其接觸、交流,采集其敘述內容,分析地名、人名、口音等關鍵信息并及時甄別核實。對交由托養機構照料或已納入當地特困人員供養的滯留人員,救助管理機構應當繼續開展或委托托養、供養機構協助開展身份查詢工作。對有待核實的身份線索,救助管理機構可報請公安機關協助核查,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核實確認。民政部門要建立滯留人員身份查詢激勵機制,對查詢效果明顯的人員或單位給予獎勵。各地救助管理機構、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溝通協作,共同做好滯留人員身份查詢工作。
建立滯留人員
多元化照料安置渠道
對于無法查明身份信息、在站救助時間超過10天的滯留人員,各地可根據當地救助管理工作實際情況,采取以下一種或多種方式予以妥善照料安置。
第一,開展站內照料服務。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充分利用現有救助場所和設施設備,在站內開展照料服務。救助管理機構缺乏護理、康復等專業工作人員的,可以通過提供服務場所、開展項目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入專業護理機構,由其承擔站內照料工作,形成救助管理機構負責提供工作場地、制定照料標準、規范服務程序、考核服務質量等監督、管理工作,專業護理機構負責提供生活照料、日常護理、康復訓練等具體照料服務的運行機制。對精神障礙患者、傳染病人、危重病人等受助人員,救助管理機構應當按規定將其送當地定點醫院救治、康復。
第二,開展站外托養服務。因現有設施設備不足、無法提供站內照料服務的,各地可根據滯留人員的年齡、智力、心理、生理狀況,實施站外分類托養。各地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符合條件的公辦、民辦福利機構或其他社會組織,為滯留人員提供生活照料等具體服務。各地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向社會公布購買服務的內容、程序、方式和參與條件,明確生活照料、醫療救治、日常護理、尋親服務、檔案保管等基本托養服務要求,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審慎選擇在資格資質、人員配置和設施設備等方面能滿足滯留人員服務需求的托養機構并簽訂托養協議。
第三,納入特困人員供養。對超過三個月仍無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滯留人員,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所屬民政部門提出安置申請,由民政部門提出安置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予以安置。對安置后公安機關已辦理戶口登記手續、符合特困人員供養條件的流浪乞討人員,民政部門要及時將其納入特困人員供養范圍,落實社會救助政策,協助其辦理社會保險,并轉移至當地政府設立的福利院、養老院、敬老院、精神病院等公辦福利機構供養。當地無公辦福利機構或公辦福利機構床位資源不足的,可以委托其他民辦福利機構供養。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的滯留人員身份查詢確認后,由原救助管理機構聯系其親屬或者流出地救助管理機構,協調接送返鄉工作。
第四,做好滯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對于暫時無法查明家庭情況的流浪乞討等生活無著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應當從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角度,認真履行臨時監護職責,通過提供站內照料、委托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等方式,為其提供符合身心、年齡等特點的生活照料、康復訓練等服務,不得將其托養至養老院、敬老院等成年人社會福利機構。民政部門要加強區域聯動,在更大范圍內實現資源共享,縣級民政部門未設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或兒童福利機構的,要及時報請上級民政部門指定具備條件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照料。各地要依托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公益慈善組織、法律服務機構和志愿者等社會力量,為受助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輔導、行為矯治、文化教育、技能培訓、就業幫扶等服務。
■ 本報記者 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