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22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王勇
4月16日,國務院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要求水污染防治堅持全民參與,推動節水潔水人人有責,形成“政府統領、企業施治、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水污染防治新機制,實現環境效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多贏。
2030年七大重點流域 水質優良比例達75%以上
《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對水環境的治理分別提出了2020年的近期目標和2030年的遠期目標。
到2020年,全國水環境質量得到階段性改善,污染嚴重水體較大幅度減少,飲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續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嚴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劇趨勢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穩中趨好,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水生態環境狀況有所好轉。到2030年,力爭全國水環境質量總體改善,水生態系統功能初步恢復。到本世紀中葉,生態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工作目標的具體指標包括:到2020年,長江、黃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遼河等七大重點流域水質優良(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總體達到70%以上,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均控制在10%以內,地級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總體高于93%,全國地下水質量極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近岸海域水質優良(一、二類)比例達到70%左右。京津冀區域喪失使用功能(劣于V類)的水體斷面比例下降15個百分點左右,長三角、珠三角區域力爭消除喪失使用功能的水體。
到2030年,全國七大重點流域水質優良比例總體達到75%以上,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總體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總體為95%左右。
強化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
實現上述目標,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建設“政府統領、企業施治、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水污染防治新機制。
《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要求,首先要依法公開環境信息。綜合考慮水環境質量及達標情況等因素,國家每年公布最差、最好的10個城市名單和各省(區、市)水環境狀況。對水環境狀況差的城市,經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節水型城市、園林城市、衛生城市等榮譽稱號,并向社會公告。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各地級市(州、盟)水環境質量狀況。國家確定的重點排污單位應依法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主動接受監督。研究發布工業集聚區環境友好指數、重點行業污染物排放強度、城市環境友好指數等信息。
其次,要加強社會監督。為公眾、社會組織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規培訓和咨詢,邀請其全程參與重要環保執法行動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調查。公開曝光環境違法典型案件。健全舉報制度,充分發揮“12369”環保舉報熱線和網絡平臺作用。限期辦理群眾舉報投訴的環境問題,一經查實,可給予舉報人獎勵。通過公開聽證、網絡征集等形式,充分聽取公眾對重大決策和建設項目的意見。積極推行環境公益訴訟。
再次,構建全民行動格局。樹立“節水潔水,人人有責”的行為準則。加強宣傳教育,把水資源、水環境保護和水情知識納入國民教育體系,提高公眾對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客觀規律的認識。依托全國中小學節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環境教育等社會實踐基地,開展環保社會實踐活動。支持民間環保機構、志愿者開展工作。倡導綠色消費新風尚,開展環保社區、學校、家庭等群眾性創建活動,推動節約用水,鼓勵購買使用節水產品和環境標志產品。
■ 本報記者 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