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19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王勇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文化部、財政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體育總局《關于做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提出,到2020年,在全國基本建立比較完善的,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人民群眾精神文化和體育健身需求相符合的公共文化資源配置機制和供給機制,社會力量參與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氛圍更加濃厚,公共文化服務內容日益豐富,公共文化服務質量和效率顯著提高。
立足群眾需求
創新購買方式
《意見》指出,加快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目的在于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方便、快捷、優質、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務。為此,人民群眾基本公共文化需求在《意見》中得到了格外重視。
《意見》要求,立足群眾需求,創新購買方式。以滿足人民群眾基本公共文化需求為目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不斷創新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模式,建立“自下而上、以需定供”的互動式、菜單式服務方式,推動公共文化服務供給與人民群眾文化需求有效對接。
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內容為符合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健康積極向上的,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公共文化服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并主動向社會公開。主要包括:公益性文化體育產品的創作與傳播,公益性文化體育活動的組織與承辦,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與民族民間傳統體育的保護、傳承與展示,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運營和管理,民辦文化體育機構提供的免費或低收費服務等內容。
同時,文化部、財政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體育總局制定面向全國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性目錄。各地要制定本地區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指導性目錄或具體購買目錄。指導性目錄和具體購買目錄,應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完善購買機制
規范管理程序
為保證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順利實施,《意見》要求規范管理程序,注重服務實效。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工作機制,規范購買流程,穩步有序開展工作。堅持風險和責任對等原則,規范政府和社會力量合作關系,嚴格價格管理。加強績效管理,完善群眾評價和反饋機制,切實提高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各地要建立健全方式靈活、程序規范、標準明確、結果評價、動態調整的購買機制。結合公共文化服務的具體內容、特點和地方實際,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采取購買、委托、租賃、特許經營、戰略合作等各種合同方式。建立以項目選定、信息發布、組織采購、項目監管、績效評價為主要內容的規范化購買流程。
根據所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特點,分類制定內容明確、操作性強、便于考核的公共文化服務標準,方便承接主體掌握,便于購買主體監管。加強對服務提供全過程的跟蹤監管和對服務成果的檢查驗收,檢查驗收結果應結合服務對象滿意度調查,作為付款的重要依據。建立購買價格或財政補貼的動態調整機制,根據承接主體服務內容和質量,合理確定價格,避免獲取暴利。
提供資金保障
重視績效管理
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錢怎么花?是大家最關心的問題之一。《意見》在強調提供資金保障的同時,對績效和監督格外重視。
資金來源方面,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從部門預算經費或經批準的專項資金等既有預算中統籌安排。逐步加大現有財政資金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投入力度。對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務內容,凡適于以購買服務實現的,原則上都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施。
績效評價方面,意見做出具體要求:一是要健全由購買主體、公共文化服務對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參與的綜合評價機制;加強對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項目的績效評價,建立長效跟蹤機制。
二是在績效評價體系中,要側重服務對象對公共文化服務的滿意度評價。這里特別強調了群眾滿意度指標在績效評價指標體系中的重要性。
三是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績效評價結果要向社會公布,并作為以后年度編制預算和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也就是說,績效評價要堅持結果導向,加強評價結果的應用。
監管方面,意見明確,加強對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政府購買的法律監督、行政監督、審計監督、紀檢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制度,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監管體系,嚴格遵守相關財政財務管理規定,確保購買行為公開透明、規范有效,堅決遏制和預防腐敗現象。
購買主體與承接主體應按照權責明確、規范高效的原則簽訂合同,嚴格遵照合同約定,避免出現行政干預行為。購買主體應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按規定公開購買服務的相關信息,自覺接受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承接主體應主動接受購買主體的監管,健全財務報告制度,嚴格按照服務合同履行服務任務,保證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嚴禁服務轉包行為。
此外,意見特別強調,建立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信用檔案。對在購買服務實施過程中,發現承接主體不符合資質要求、歪曲服務主旨、弄虛作假、冒領財政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記入信用檔案,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對造成社會重大惡劣影響的,要列入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黑名單”,禁止再次參與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 本報記者 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