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北京社會企業認證目的是培育和發展社會企業,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社會問題的解決,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完善公共服務體系,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樹立行業標桿,提升行業規范化程度。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社會企業是指以優先追求社會效益為根本目標,持續用商業手段提供產品或服務,解決社會問題、創新公共服務供給,并取得可測量的社會成果的企業或社會組織。
第三條北京認證社會企業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1.政府引導:社會企業認證工作由北京市社會建設工作辦公室指導,北京社會企業發展促進會推動實施,市級樞紐型社會組織發揮行業引領作用。
2.社會參與:社會企業研究機構、投資機構積極推動社會企業發展,參與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各級新聞媒體加強宣傳報道,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3.擇優扶持:對不同行業中經營模式清晰、態勢良好、成效明顯、各方認同的優秀社會企業,在黨建工作、能力建設、資本對接和品牌推廣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四條北京地區依法登記注冊的符合認證條件的企業或社會組織可參加社會企業認證。
第五條申請認證的企業或社會組織需要符合以下條件,一旦通過即成為北京社會企業,納入北京社會企業發展促進會會員單位,享有相應權利義務。
(一)基本標準
1.使命任務:有具體明確的社會目標,以社會問題和民生需求為導向,以解決社會問題、創新社會治理、提升公共服務水平為首要目標或宗旨,包括但不限于養老服務、公益慈善、社區服務、物業管理、環境保護、精準扶貧、文化體育、生態農業、食品安全等。
2.注冊信息:在北京依法登記注冊成立兩年以上的企業或社會組織,并有相應的合格納稅記錄。
3.信用狀況:有良好的信用,企業高管或社會組織負責人近三年沒有被登記管理機關通報的失信行為。
4.經營管理:有不少于3人的全職受薪團隊,具有健全財務制度、實行獨立核算,企業或社會組織內部經營管理科學規范。
5.社會參與:以企業或社會組織自身力量為基礎,積極整合社會資源,廣泛動員各類社會力量參與解決社會問題,形成社會合力。
6.社會效益:有可測量的證據顯示其創造的市場成果及社會價值。
7.可持續發展能力:有清晰的商業模式、能實現財務可持續性和盈利性的商業計劃以及有價值的產品或服務,有機制保證其社會目標的穩定。
8.創新性:運用市場機制、現代信息技術等創新手段和方法,有效推動社會痛點堵點難點以及基層社會治理“最后一公里”問題的解決,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
9.行業影響:對本領域產生一定的社會影響,得到行業認可。
(二)認證分級
由北京市社會企業發展促進會組織,從全市已認證的社會企業中,每三年組織開展一次社會企業星級評選活動,并統一頒發標牌,給予適當激勵。
1.一星級社會企業
(1)收入來源:收入來源的30%來自于商業收入(包含競爭性政府采購部分)。
(2)社會效益:有可測量的證據顯示其創造的社會價值。社會企業應能夠明確闡釋其項目年度受益人數、資源節約、環境友好、員工保障、社會影響等方面的數據。
(3)服務覆蓋面:社會企業開展市場經營活動、實現社會使命或創造社會價值的地域范圍覆蓋到本市區級層面。
2.二星級社會企業
(1)收入來源:收入來源的50%來自于商業收入(包含競爭性政府采購部分)。
(2)社會效益:有證據顯示改變了該類人群的生活工作質量。能夠有效整合配置資源,創新性地解決社會問題或提供公共服務。
(3)服務覆蓋面:社會企業開展市場經營活動、實現社會使命或創造社會價值的地域范圍覆蓋到本市。
3.三星級社會企業
(1)收入來源:收入來源的50%來自于商業收入(包含競爭性政府采購部分)。
(2)社會效益:通過政策倡導和社會倡導,在服務模式探索上形成規模化的社會問題解決方案與實踐,在本行業領域發揮良好的示范引領作用。
(3)服務覆蓋面:社會企業開展市場經營活動、實現社會使命或創造社會價值的地域范圍覆蓋到本市以及其他省市。
第六條北京社會企業認證應按照以下程序組織實施。
(一)申請:符合本辦法第五條基本標準的企業或社會組織可以向北京社會企業發展促進會(以下簡稱“社會企業促進會”)認證工作小組提出認證申請,并提交各類材料(請控制在40頁之內):
1.《北京市社會企業認證申請書》;
2.企業或社會組織營業執照副本、兩年以上納稅證明;
3.企業或社會組織章程、上一年度財務報告、年度總結。財務報告中應載明企業利潤分配情況、社會組織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人員和企業或社會組織變動情況;
4.其他申請人認為有助于認證的證明材料(參與社會企業的活動、培訓,相關媒體報道)。
(二)初評:社會企業促進會認證工作小組根據提交材料進行初評。
(三)評審:初評通過后,社會企業促進會認證工作小組通知申請企業或社會組織代表參與面試。通過面試和材料審核,確認中審名單。
(四)盡職調查:社會企業促進會認證工作小組召集專家或第三方評估企業或社會組織對通過評審的企業或社會組織進行盡職調查。
(五)公示頒牌:社會企業促進會認證工作小組根據盡職調查結果,正式公示名單,并在舉辦頒牌儀式和相關配套活動。
(六)專業意見:凡申請認證的企業或社會組織均能獲得專業指導。
(七)動態管理:每3年進行一次評選活動,達不到要求,采用降級或取消資格。
第七條通過北京社會企業認證的社會企業可享受以下基本權益:
(一)資金支持
獲得社會企業促進會對接平臺會員資格,享受一定的資金支持或優先得到投資機構的資金扶持。
(二)人才支持
1.開展社會企業人才培訓,系統性提升社會企業經營者和業務骨干的管理能力;
2.優先參加社會企業國內外考察活動,行業年會或研討活動;
3.根據社會企業不同需求,推選評審委員會委員庫中的導師一名,建立專業導師工作機制,提供政策講解、黨建工作、財務管理、風險評估、社會創業、營銷等咨詢和服務;
4.星級以上的社會企業優先加入北京社會企業促進會理事會。
(三)社會企業標識使用
獲得認證的各類社會企業被授予相應級別的社會企業證書和專用標識,可將標識用于其辦公場地、經營服務場所等,供客戶及公眾識別。
(四)品牌推廣
積極在新聞媒介以及北京公益匯等活動中展示社會企業的服務或產品,擴大社會企業影響力。
(五)對接社會企業空間
為獲得認證的優秀社會企業協調提供優惠且優質的創業、辦公空間。空間提供多種使用功能,承接、舉辦和組織相關主題交流和學習活動,對接資源。
(六)其它支持
積極向社會推薦認證社會企業的產品和服務。
第八條北京社會企業認證工作實行以下組織架構。
(一)主辦單位
北京社會企業發展促進會在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社會建設工作辦公室的指導下,組織開展北京市社會企業認證等相關工作。
(二)評審委員會
1.建立北京市社會企業認證評審委員會,共設50個席位,包括:主管單位負責人,政府部門、行業專家學者、企業或社會組織代表、相關新聞媒介等。
2.每批社會企業認證評審,從評審委員會中隨機挑選9人組成評審小組,獲得7人以上同意的企業或社會組織,就可獲得本批次社會企業資格。
第九條北京市社會企業認證工作應進行科學、規范的管理。
(一)審核參加認證的企業或社會組織提交的各類信息是否全面、準確。
(二)認證的社會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主辦單位應取消其認證資格并在社會企業名錄中將其除名,同時在北京社會建設網上向社會公示:
1.在申請認證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和徇私舞弊的;
2.在規定時間內未及時提供備案資料,并在30日內向其提出要求并且未獲進一步解釋與補送件的;
3.對不配合提供其他相關信息、測評不達標的;
4.發生較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5.有較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的;
6.被取消社會企業資格的企業,三年內不得再申請認證。
第十條本辦法由北京社會企業發展促進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北京社會企業發展促進會
2018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