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27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張雪弢
2011年6月,民政部制定并在網站上公示了《全國性社會團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初審暫行辦法》,明確了申請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條件
財政部日前公布了2012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名單,泛海公益基金會等148個社會團體獲得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聯合審核確認了獲得2012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名單。
其中,泛海公益基金會、安利公益基金會、中南大學教育基金會、中國和平發展基金會、亨通慈善基金會、中社社會工作發展基金會等148個公益性社會團體獲得2012年度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事實上,今年兩會期間,針對目前我國基金會所獲稅收優惠,全國政協委員、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兼NGO研究所所長王名曾提出相關建議案。
目前,我國在基金會和公益事業發展方面設立的相應的稅收優惠措施主要有二:一是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及財政部有關規定,對符合規定的基金會可因獲得免稅資格享受免繳企業所得稅的優惠;二是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及財政部有關規定,對符合規定的基金會可因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簡稱扣稅資格),對于向該基金會捐贈的個人或企業,準予在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時在法定限額內依實際捐贈額進行稅前扣除。
王名說,我國的基金會所享受的稅收優惠包括免稅資格和扣稅資格兩種。任何一個基金會要想獲得稅收優惠都需要向登記管理機關和財稅管理部門兩次遞交不同的申請,且由于兩種稅收優惠的標準差異較大,大多數基金會通常只能獲得其中的一種稅收優惠資格。由于法律規定的扣稅資格標準較高,財稅部門審查十分嚴格,使得大多數基金會無法享受這種稅收優惠。這種情況不利于我國基金會的健康發展。基金會,尤其是新設立的基金會,由于不能同時獲得免稅資格和扣稅資格,慈善捐贈者不能享受扣稅優惠,而被迫將捐贈交給發展成熟的基金會,致使新生的基金會失去捐贈者,遭遇資源困局。一些基金會為了爭取捐贈者,只好掛靠在有扣稅資格的基金會名下。獲得善款后,它們則需向被掛靠的組織交納一筆高額的“管理費”。這導致善款被濫用。這種將兩種稅收優惠資格分開管理的做法,加大了基金會的申請稅收優惠和主管機關開展行政管理的難度和成本。
為此,王名建議:將基金會的免稅資格和扣稅資格合并,采用統一的申請標準和管理體例。參照國際慣例,基金會等公益組織只須向稅務部門提交一次申請,獲得批準后,就可以同時享受免稅資格和扣稅資格。如在美國,慈善基金會可“一次申請,終身受益”。我國也應學習外國的這一經驗,盡快將免稅與扣稅統一,實現兩種資格申請標準、管理方式上的統一。為此,需要修訂《企業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實現立法上的統一。在此基礎上改革民政部門和稅務部門的行政管理體制,使兩部門的稅收優惠行政管理權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