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30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王勇
■ 本報記者 王勇
近日,民政部、全國工商聯發布《關于加強鄉鎮、街道商會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鄉鎮、街道商會登記管理工作。
一是做好鄉鎮、街道商會登記工作。鄉鎮、街道商會申請成立登記應當具備《條例》規定的條件,由縣級工商聯作為業務主管單位,在縣級民政部門申請登記。縣級工商聯在審查時應當征求商會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意見。商會登記按照條件成熟一個、登記一個的原則推進,不下硬指標,不搞一刀切。鄉鎮、街道商會名稱按照“縣級行政區劃名稱+鄉鎮、街道名稱+商會”的方式構成;縣級行政區劃為市轄區的,商會名稱應當與所在地市的行政區劃名稱連用。鄉鎮、街道商會住所設于所在鄉鎮、街道范圍內。
二是推動鄉鎮、街道商會黨的組織和工作全覆蓋。鄉鎮、街道商會成立時,要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等有關規定,同步建立黨的組織。暫時不具備組建條件的,可通過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聯絡員或建立工會、共青團組織等開展黨的工作,擴大黨的工作覆蓋。鄉鎮、街道商會黨組織負責人可視情由鄉鎮、街道黨員干部兼任。商會章程應對建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工作作出明確規定。
三是全面履行監督管理責任。縣級工商聯要對本地區的鄉鎮、街道商會進行全面摸底,指導、督促符合條件的商會盡快完成登記。要加強與商會所在地的鄉鎮、街道黨委(黨工委)、政府(辦事處)的溝通協調,爭取其加大支持商會發展力度,為商會發展提供人員、資金、場地等方面幫助,促進商會在黨的統戰工作和經濟工作中發揮作用。要按照班子建設好、團結教育好、服務發展好、自律規范好的標準,推動鄉鎮、街道商會加強自身建設,對會長、秘書長、監事(長)等人選進行任前考察、備案和履職考核,對會長人選開展綜合評價。要切實履行監督管理主要責任和業務主管單位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商會登記前置審查程序,完善審查標準,加強審查把關,加強對鄉鎮、街道商會的思想政治工作、黨的建設、財務和人事管理、研討活動、對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贈資助、按章程開展活動等事項的管理,每年組織專項監督抽查,協助有關部門查處商會違法違規行為,督促指導內部管理混亂的商會進行整改,組織指導商會清算工作。縣級民政部門要履行好法人登記、年度檢查、等級評估、行政處罰等職責,做好登記管理相關工作。
四是建立健全鄉鎮、街道商會法人治理結構。鄉鎮、街道商會的會員以所在鄉鎮、街道內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包括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為主體,堅持入會自愿、退會自由,不得強制入會。鄉鎮、街道商會依照《條例》和《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制定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和運行機制以及黨組織參與重大問題決策等制度安排,完善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制度,落實商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內部監督機制。鄉鎮、街道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應當根據章程規定民主選舉產生,會長由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負責人擔任,會長和秘書長不能來自同一單位。鄉鎮、街道商會應建立健全并認真執行內部管理制度,確保各項事務處理有章可循。
五是規范鄉鎮、街道商會費用收取及管理。鄉鎮、街道商會要嚴格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并依法開具相應票據。收取費用主要用于為會員提供服務及開展業務活動等支出,不得在發起人、捐贈人、負責人、會員或者理事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商會收取會費應同時明確所提供的服務項目,不得強制收費、重復收費,嚴禁只收費不服務;應設立專賬管理,向會員公布年度收支情況并自覺接受監督;制定、修改會費的標準,須按程序經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會費檔次設置不超過4檔。屬于市場調節價范圍的收費,應當遵循公平、合法、誠實守信的原則,根據服務成本、市場需求、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不得違規收取費用。
六是發揮鄉鎮、街道商會職能作用。鄉鎮、街道商會履行政治引導、經濟服務、訴求反映、權益維護、誠信自律、參與社會治理等職能。要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組織開展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實踐活動。要創新經濟服務工作,引導會員貫徹新發展理念,為會員發展搭建服務平臺,促進會員學習交流、反映會員訴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優化企業發展環境。要制定自律公約,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引導會員依法經營、依法治企、依法維權,推動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要強化社會責任,組織會員積極參與光彩事業、公益慈善事業和“萬企幫萬村”精準扶貧等行動,履行先富帶后富、促進共同富裕的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