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20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在全國政協委員燕瑛看來,商協會(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作為社會治理三元結構中的一個,在行業自律、政企融合、社會服務等方面擔當重要角色,具有獨特優勢。
首先,是政府的參謀和助手,通過組織本行業發展專題調研、參加政企對接會、專題研討會、工作座談會等方式,積極反映行業發展訴求,為政府制定相關政策提供重要參考。其次,是行業發展的推動者和行業秩序的維護者,可以發揮專業優勢,參與行業技術標準制定,發揮行業自律功能,規范市場行為,引領和規范行業發展。再次,是促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力量,可以充分發揮其引領聚合作用,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主動參與公益活動,參與安全生產、綜治管理、行業自治等,在承接政府職能轉移、調解矛盾糾紛、構建新型政商關系中具有先天優勢。發揮商協會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有利于厘清政府、市場、社會的關系,促進政府簡政放權;有利于改進公共服務供給模式,激發社會活力;有利于通過多種柔性手段,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
當前,社會公共服務需求呈現快速、多元化的發展態勢,公民需求層次穩步提升,對社會公共治理提出更高要求,政府管理社會職能負擔日漸加重。燕瑛認為,社會組織在參與社會治理中大多處于自發狀態,存在法律地位不明確、發展不平衡、社會認可度較低、自身服務能力不足、創新性和持續性相對較弱、專業人力資源匱乏等問題,極大地制約了社會組織進一步發揮作用。社會組織“能夠代表誰反映訴求”和“應該代表誰提供服務”兩個戰略性命題仍未得到有效破解。社會組織中黨的建設誰來抓、組織負責人誰來管等具體問題,也需要進一步創新摸索、大膽實踐。
“以政策性優惠為例,社會組織享受的政策性優惠遠遠低于小微和高新技術企業。據調研統計,僅有不足20%的社會組織獲得了免稅認定,其余社會組織因為各種原因未去認定或未能成功認定。”燕瑛說。
為此,燕瑛建議,要完善社會組織相關法律體系。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制定與公司法擁有同樣地位的社會組織法,并配套制定修訂相應的《實施細則》《登記條例》,進一步明確社會組織主體地位、組織形式、治理機構、法律責任和發起人、會員的權利義務等,加強商協會專業性、內部治理和行業規范建設,加快推進政社分開,制定商協會規范標準。
優化社會組織發展政策環境。參照企業扶持政策體系,在注冊、稅收、孵化等方面給予新成立社會組織支持,特別是大力提高公益類和社區社會組織稅收減免等政策扶持力度。調動行業商協會和具有智庫性質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積極參與涉企政策法規的事前調研和事后反饋,進一步發揮其在優化營商環境中的作用。
開展改革試點,不斷拓展商協會參與社會服務領域。在條件成熟的商協會中建立試點,探索承接事務性、輔助性職能。政府相關部門可通過直接移交、委托或授權等方式,將街區衛生整治、協助環保執法、勞務糾紛調解等職能轉移給商協會。探索在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治安防控等方面發揮商協會作用。建立商協會承接政府職能的社會評價制度。政府職能轉出部門應制定轉移事項監管辦法,加強對商協會的業務指導,建立評估考核體系,定期對承接單位進行績效評估。
此外,燕瑛還建議,以黨建引領商協會人才隊伍建設。將商協會黨建工作納入體系、歸入屬地,以黨建帶“會建”,推動商協會組織人才隊伍建設。通過派黨建指導員等形式,推動商協會實現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兩個覆蓋”。加強商協會組織人才培養,推動社會組織從業人員納入相關職級評價體系。特別是要加強對商會會長、秘書長等人員的培訓,提高他們的政治素養和業務水平,帶動形成積極正面的組織文化,為商協會組織健康持續發展提供不竭動力。 (據《中國社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