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08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張木蘭
編者按
4月22日,四月網發布微博質疑壹基金尚未撥付的蘆山地震賑災款被其貪污,一石激起千層浪,短時間內,此微博仍被眾多網友閱讀轉發,并有多家網站轉載,而壹基金應對質疑的同時也決定采用法律手段。壹基金秘書長楊鵬接受《公益時報》記者采訪時,講述了整件事情發生至今,壹基金做出應對與抉擇的歷程。
為什么質疑?
在秘書長楊鵬看來,這是壹基金(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會)遭遇的第二次重大公關危機。
2014年4月20日,蘆山地震一周年,壹基金向社會公布了賑災周年報告和地震捐款專項審計報告。報告顯示:機構2013年共收到蘆山地震定向捐款3.85億元,截至今年3月31日,已發生捐贈支出約4907萬元,捐款余額約3.36億元。
始料未及。兩天后,微博實名認證為“中國知名的時政思想評論類網站”的四月網發布微博:“截止到2014年4月20日8點02分,全國219家基金會參與雅安地震募捐,接收社會捐款16.96億元,目前已支出款物6.45億元,占總收入的38%。壹基金收了近4個億的捐款,目前撥付4千多萬,僅占9%。”并據此質疑尚未撥付的3億多元善款被“貪污”。
雖然此后四月網刪除了該條微博,但在短時間內,此微博仍被眾多網友閱讀轉發,并有多家網站轉載。
楊鵬在4月23日凌晨刷到這條微博。雖然第一反應是”太扯了”,但他仍發了長文予以回應。解釋稱壹基金的災后重建諸多項目正在進行中,項目正式落實前不會撥付救助資金。比如學校重建的支出,指的是實際執行到位的項目資金支出,在設計方案、招標投標完成前,不會拔付學校建設資金。
他說能理解一些朋友希望壹基金快花錢多花錢的心情,但災后重建項目有一個自然時間跨度,吸取過去國內一些因求快趕時間而導致救災項目質量出問題的教訓,壹基金認為對捐贈人最負責的態度,是實實在在做項目,將救災項目做出品質。
壹基金的創始人李連杰也以調侃的方式做出反應。稱“真的真的很想很想貪污深圳壹基金的善款3個億,問題是我既沒有財務章,又沒有簽字權,錢是在國家的銀行里面,怎么辦能轉到我的銀行賬戶里呢?而且轉出后不被媒體發現,銀行也不知道,也沒人追我,又不會被抓到監獄里,怎么做呢,誰能教教我嗎?”
李連杰還開玩笑說如果是深圳壹基金貪污了這筆善款,那就是意味著壹基金的理事會成員,包括馬化騰、馬云、王石等人都有份貪污。而這些理事會成員的公司有些都已經過千億元,“貪污這三億,根本不夠分啊!”
彼時的楊鵬和李連杰都沒有預料到事情的發酵速度會如此之快。楊鵬坦言:“當時我們沒太在意,機構的工作太忙了。另外真是覺得很胡扯。一般當回事兒,大家就會坐下來討論一下、傳播部門把一下關、找律師咨詢一下。反省的時候我們也說,第一時間沒那么重視。”
4月23日,壹基金才召集副總監以上級別的人“坐下來討論”。公關學上講,這已經過了公關危機應對的24小時黃金時間段。在這次會議上,大家仍傾向“冷處理”的方式,認為過于荒謬的事情不會大范圍傳播擴展,只要事情講明白,淡一淡就過去了。
但管理者們仍達成共識——采用法律手段。楊鵬解釋:跟上次不一樣,這次不是針對公益的一個純粹的健康的質疑,上來就說貪污,這是誹謗。必須走訴訟程序。
誰在質疑?
楊鵬所說的上次是在一年前,也是他認為壹基金遭遇的第一次大規模公眾質疑。
2013年5月,受中國紅十字會風波影響,有媒體報道稱壹基金挪用汶川地震善款2000萬元用于創辦現在的北京師范大學中國公益研究院。
“那次的質疑還是很理性的,雖然影響很大,但我們拿出多方證據,跟公眾說明這部分錢是企業的定向捐贈,很短的時間內事情就平息了。但這次情況完全不同。”楊鵬甚至用“胡攪蠻纏”來形容。
“正面的回應好像沒有用,說李連杰貪污,我們把銀行的資信證明開出來放到網上,解釋他不可能碰到錢,但對方的反應是你做假賬;說我們資金不透明,我們每年都有專項的審計報告,蘆山的救災已經做了兩次審計,報告他們不看,讓公開全部的銀行流水單;就算你回復網站上什么都有,他們也說胡扯、滾!或者轉到別的點上重新攻擊你。”楊鵬說。
4月24日,楊鵬在微博上發布了“壹基金就四月網微博誹謗壹基金貪污善款三億元一事”的律師函,稱“四月網”故意歪曲和捏造事實、誤導公眾,要求其澄清事實、賠禮道歉。
事實上,“四月網”的微博賬號已經刪除了有關“貪污”措辭的原微博,但轉發了實名認證為律師、學者的吳法天的微博。吳法天質疑的內容除了剩余的3億元善款滯后撥付是否合法外,還包括善款如何保值、利息如何處理,甚至壹基金與其他特別事件的聯系等等。
4月26日,楊鵬通過微信發布了一篇名為《政治構陷的臟彈,別扔向愛心世界》的文章,其中寫到:在吸收這些建設性意見的同時,我們也強烈感覺到,這次對壹基金的眾多誹謗似乎表明,壹基金被一些人“政治”斗爭化了。多年的公益實踐,我慢慢認識到,公益不是商業的延伸,也不是“政治”的領地,公益是獨立的人性之愛的表達和人類愛心行動的領域,其間有超越性的、獨立的、永恒的價值。
楊鵬的分析對壹基金處境的扭轉作用甚微,該文章只在小范圍內有所傳播。
4月27日,四月網發布了以“應訴”為主題的公開信:四月網已正式委托吳法天律師處理相關法律事宜。另有多名律師網友表示愿意義務幫助四月網,在此我們表示一并感謝!如果法院依法判決四月網敗訴,我們一定會根據法院判決做出相應回應。
事實上,近幾年來公益領域頻遭質疑,但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問題的卻很少。針對壹基金此次采取的動作,反對者認為:公益行業的紛爭不比商業領域,尤其在慈善法規明顯不完善的情況下,任何紛爭的持續都會對品牌有幾乎不可逆的損害。對待負面風險,應該讓專業的團隊通過認真評估再選擇策略。
質疑了什么?
與大多數公益組織不同,壹基金沒有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機構的每位工作人員均可接受媒體采訪,不需報批。楊鵬介紹:壹基金尊重個人化,人人傳播是機構文化,但這次也總結經驗,以后我們在回應問題之前應該盡可能先有官方的回應。實際上,沒有官方回應也被質疑為機構回應程序不規范、回應不真誠。
4月29日,壹基金以官方名義就近日集中的主要問題對本報記者做出反饋。
針對“地震捐款究竟去哪了?”的質疑,壹基金方面稱:根據招商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書,截至4月22日,壹基金的賬戶存款余額合計4.6億元。有關存款利息問題,招商銀行出具的相關問題答復稱,由于基金的存量資金會因募集的資金流入和項目撥付產生變動,所以存量資金的每月利息也會產生變動,故每月產生的利息也會不同。目前,該筆資金在2014年3月當期的利息收入為人民幣905000元左右。這些利息都在招行監管之內,只能用于與壹基金章程規定的宗旨方向上。
此外,關于未來5年的善款使用,在壹基金的審計報告中做了詳細規劃,規劃資金總額為3.96億元。
針對《基金會管理條例》中“公募基金會每年用于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總收入的70%”規定,壹基金引用了民政部于2012年印發的《關于規范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做出回應。
根據《通知》第六條規定,對于指定用于救助自然災害等突然事件的受贈財產,用于應急的應當在應急期結束前使用完畢;用于災后重建的應當在重建期結束前使用完畢。第七條規定,基金會與捐贈人訂立了捐贈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使用受贈財產。如需改變用途,應當征得捐贈人同意且仍需用于公益事業;確實無法征求捐贈人意見的,應當按照基金會的宗旨用于與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壹基金方面稱,此規定將救災資金使用分為“緊急救援”和“災后重建”,同時還規定要“按捐贈協議內容使用受贈財產”。這些規定,是根據實際救災中,許多建設項目實施周期較長的情況而做出的調整。
壹基金表示,國務院和雅安市委市政府都將蘆山地震的災后重建時間規定為3年。而壹基金蘆山地震救災資金的安排,也是基于災區救災重建需求及政府規劃和借鑒國內外災后重建普遍經驗而制定的,即三年完成主要任務,五年內完成,資金使用規劃每年將根據實際需求進行調整。
“像蘋果公司的捐款是定向建設校舍,這個工程是不可能一年完成的。與捐贈方簽的協議也不是一年期。”楊鵬解釋。
招行托管后的資金撥付流程圖
延伸閱讀
1.招商銀行答疑壹基金資金托管
問:現在壹基金賬面上有多少資金?
招商銀行:截至2014年04月22日我行營業終了結賬時,該單位在我行賬戶本外幣存款余額合計為人民幣462,571,452.46元。
問:壹基金資金與招行的托管關系是什么?
招商銀行:2012年2月16日,我行與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會正式簽訂了《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會公益資金保管合同》。招商銀行作為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會公益資金現金類財產保管人,主要責任:按照保管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存放在公益資金保管賬戶的資金;對公益資金保管賬戶項下的資金使用進行審核,對公益資金運用、費用支付進行監督,但對劃出公益基金保管賬戶的資金,依據《保管合同》約定我們不承擔監督職責;對符合約定的資金支付指令及時辦理劃付手續;為壹基金捐贈人的相應捐贈行為提供即時信息反饋,就捐贈人短信反饋支持平臺提供開發支持;等等。
問:針對公眾的質疑,托管后會產生貪污嗎?
招商銀行:招商銀行在信托關系下,作為獨立第三方,依據法律規定與托管合同約定,開展金融、民事和商事托管業務,并在提供托管基礎服務的基礎上,逐步增加托管增值服務的品種和范圍。
托管有幾個優勢:專業化管理,實現收支兩條線,實現基金支付透明、安全;提供技術開發支持,為捐贈人的相應捐贈行為提供即時短信信息反饋;承擔基金管理中的支付服務工作,確保??顚S?。我行為公益資金單獨設立會計賬冊,記錄資金劃撥情況,且定期向基金會出具托管報告。另外,發揮專業管理的特長,使基金安全保值和增值。
2.關于事件中的相關規定出處
此次事件中的一個焦點是關于公募基金會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年總收入70%的問題,相關規定有哪些?《公益時報》在此做簡要梳理。
1.《基金會管理條例》(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條規定:“公募基金會每年用于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總收入的70%。”
2.民政部《關于規范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中,考慮到救災分階段的特征,作出以下規定:
“(六)基金會應當將接受的捐贈財產用于資助符合其宗旨和業務范圍的活動和事業。對于指定用于救助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受贈財產,用于應急的應當在應急期結束前使用完畢;用于災后重建的應當在重建期結束前使用完畢。
對確因特殊原因無法使用完畢的受贈財產,基金會可在取得捐贈人同意或在公開媒體上公示后,將受贈財產用于與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七)基金會與捐贈人訂立了捐贈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使用受贈財產。如需改變用途,應當征得捐贈人同意且仍需用于公益事業;確實無法征求捐贈人意見的,應當按照基金會的宗旨用于與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3.另有,國務院將蘆山地震災后重建時間規定為三年(具體見2013年7月15日,國務院關于印發蘆山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總體規劃的通知);以及雅安市委、市政府將災后重建時間規定為3年基本完成。
(本報記者 張木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