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21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王會賢
3月15日,經過四次審議后,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該法將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從時間上看,《民法總則》涵蓋了從尚未出生到宣告死亡。從內容上看,它涵蓋了我們日常生活涉及的各個領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李建國在3月8日發表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的說明”中表示:民法總則草案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則》為基礎,采取“提取公因式”的辦法,將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適用性和引領性的規定寫入草案,就民法基本原則、民事主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民事責任和訴訟時效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作出規定,既構建了我國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也為各分編的規定提供依據。
與《民法通則》相比,《民法總則》對法人制度、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等多項與公益事業相關的條款進行了修改。
營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曾表示,完善法人制度是這次《民法總則》制定中的重點問題。“民法通則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和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等。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新的組織形式不斷出現,法人形態發生了較大變化,民法通則的法人分類已難以涵蓋實踐中新出現的一些法人形式,也不適應社會組織改革發展方向,有必要進行調整完善。”
《民法總則》將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特別法人三大陣營。其第八十七條規定,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李適時表示,之所以采取新的分類,主要考慮:
一是營利性和非營利性能夠反映法人之間的根本差異,傳承了民法通則按照企業和非企業進行分類的基本思路,比較符合我國的立法習慣,實踐意義也更為突出;
二是將非營利性法人作為一類,既能涵蓋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等傳統法人形式,還能夠涵蓋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等新法人形式;
三是適應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要求,創設非營利性法人類別,有利于健全社會組織法人治理結構,有利于加強對這類組織的引導和規范,促進社會治理創新。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下調
完善監護制度
在第二章自然人部分,除了最受關注的胎兒利益保護,還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齡標準下調至8歲。另外還規定,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也就是說,8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實施包括贈予、獎勵、收入(比如稿費)等純獲利益行為時,不能以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為由來抗辯。”全國律協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表示。
在監護制度方面,《民法總則》形成了以家庭監護為基礎,社會監護為補充。國家監護為兜底的形勢。針對農村留守兒童、社會老齡化趨勢等問題,《民法總則》擴大了監護范圍,尤其注意到了對失能老人的保護。現行民法通則只規定了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智力障礙者、失能老人等成年人的監護則一直是空白點。
《民法總則》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有關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承擔監護責任。
“好人法”條款再修改
見義勇為不擔責
此前的草案修改稿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助人能夠證明救助人有重大過失造成自己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救助人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一些代表提出,草案修改稿的后一句規定較草案規定雖作了進一步嚴格限定,針對的是在實踐中可能出現的特殊情況,但仍難以免除見義勇為者的后顧之憂,不利于倡導培育見義勇為、樂于助人的良好社會風尚,建議刪除。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贊成這一意見,建議刪除這一內容。
據此,民法總則草案建議表決稿刪除了前幾次審議稿中的“重大過失”字樣,僅規定“因自愿實施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不再區分是否有“重大過失”。
最終通過的規定為: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延長未成年人遭性侵
訴訟時效
在訴訟時效方面,《民法總則》一是將現行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一般訴訟時效期間延長為三年,二是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計算。給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提供尋求法律救濟的機會,保護未成年人利益。
受到社會傳統觀念影響,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家庭、家長往往不敢、不愿尋求法律保護,長期隱瞞子女受侵害的事實。等到有的受害人成年之后掌握了法律知識,打算尋求法律保護,卻被告知訴訟時效期間早已屆滿,即使法院受理案件,依據現行訴訟時效規則,也不可能獲得勝訴判決,造成終身遺恨。
■ 本報記者 王會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