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11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王勇
5月6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布《關于<志愿服務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全文公布《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6月5日。征求意見稿共45條,分總則、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志愿服務、促進措施、法律責任和附則等6章。
強調志愿服務的非營利性
《征求意見稿》全文貫穿著對志愿服務的非營利性原則,體現在對志愿服務的定義、志愿者、志愿組織的相關規定中。
《征求意見稿》規定,志愿服務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服務的方式,自愿、無償開展的公益活動。
開展志愿服務,應當遵循合法、自愿、無償、平等、誠信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志愿服務組織則是指依法成立,以開展志愿服務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志愿服務組織可以采取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組織形式。
對利用志愿服務名義進行營利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征求意見稿》規定將由民政、公安、工商等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簽訂書面志愿服務協議
志愿者可以自行開展志愿服務,也可以接受志愿服務組織的安排參與志愿服務。
開展志愿服務,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對象應當就志愿服務的主要內容協商一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對象之間應當簽訂書面志愿服務協議:任何一方要求簽訂書面協議的;有較高人身安全風險的;為大型公益活動提供志愿服務的;連續提供三個月以上志愿服務的;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的。
志愿服務協議一般包括以下內容:志愿服務內容、時間和地點;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安全保障措施;協議的變更和解除;違約責任及解決爭議的方法;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強調志愿服務組織應當為志愿者參與志愿服務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安全保障,幫助志愿者解決在志愿服務過程中遇到的困難,維護志愿者的合法權益。
志愿服務組織安排志愿者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志愿服務前,應當為志愿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開展志愿服務,應當尊重志愿服務對象、志愿者的人格尊嚴,不得侵害志愿服務對象、志愿者的隱私,不得向志愿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
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如實記錄志愿者的個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務情況、培訓情況、表彰獎勵情況、評價情況等信息,并匯總到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志愿服務信息系統。
志愿者因升學、進修、就業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志愿服務證明的,志愿服務組織應當依據志愿服務記錄無償、如實出具證明。
鼓勵優先聘用優秀志愿者
為了促進和扶持志愿服務事業發展,《征求意見稿》規定了以下具體措施:
一是要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采取的促進措施。《征求意見稿》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志愿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安排志愿服務所需資金;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促進志愿服務事業發展的措施和辦法;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措施鼓勵有關設施、場所對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實行優待;建立健全志愿服務信息統計和發布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為志愿服務提供指導和幫助;可以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志愿服務組織向社會提供志愿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志愿服務信息。
二是鼓勵有關組織、單位采取的支持措施。《征求意見稿》規定,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為開展志愿服務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或者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學校、家庭和社會應當培養青少年的志愿服務意識,鼓勵和支持青少年參與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務。高等學校可以將學生參與志愿服務納入實踐學分管理。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志愿服務宣傳活動,傳播志愿服務文化。
三是對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的激勵措施。《征求意見稿》規定,對在志愿服務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 本報記者 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