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01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王勇
2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隨后,習近平主席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對《決定》進行了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被修改為:“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這一修改對于企業捐贈會產生哪些影響?在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后舉辦的新聞發布會上,財政部稅政司副司長張天犁在回答記者提問時進行了說明。
從12%到超出12%
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法》自2007年3月經全國人代會審議通過,從2008年元旦開始實施。修訂前的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而去年通過并實施的《慈善法》則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于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企業慈善捐贈支出超過法律規定的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當年扣除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后三年內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財政部部長肖捷在做修正草案說明時表示,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關于“稅收優惠政策統一由專門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為進一步落實稅收法定原則,與《慈善法》中有關公益性捐贈支出結轉扣除的規定做好銜接,建議修改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
最終形成的《決定》允許超出12%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三年內繼續在稅前扣除,張天犁表示:“這項政策實際上是對捐贈扣除優惠政策的擴大,是一種延伸,這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一大部分大額捐贈支出的稅前扣除。”
“此次的稅法調整,如果從國際上看,我國這次調整之后,應該說優惠的力度大大超過國際上其他的許多國家,無論是在允許扣除的12%比例上,還是結轉三年的扣除上,這種優惠應該說在國際上還屬于領先水平。同時,這項政策的調整完善更多的是體現了國家對公益事業的進一步支持和鼓勵,有利于進一步調動企業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的積極性,促進我國公益事業的健康發展,更好地營造社會和諧發展政策環境。”張天犁強調。
究竟該如何扣除
對于《決定》的這一規定,究竟該如何操作呢?張天犁用舉例的方式進行了說明:
假如某個企業的年利潤為1000萬元,2016年公益捐贈400萬元,在《決定》之前,企業的捐贈只能在利潤總額的12%之內可以扣除。此次《決定》之后,允許結轉三年扣除,那么假如這個企業以后每年的利潤還是1000萬元,那么2016年可以扣除120萬,2017年還可以扣除120萬,2018年還可以扣除120萬,三年扣除360萬,2019年他還可以申請40萬,也就是說第四年也允許他扣除。也就是說,結轉扣除之后他的400萬全部都可以扣除,允許企業多扣除,也就是企業少交稅。
如果按照400萬全扣除來計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是25%,400萬元乘以25%,可以少交100萬元。《企業所得稅法》修改前只允許當年扣除12%,即1000萬元只能扣除120萬元,少交稅30萬元。兩者相比較,修改《企業所得稅法》使企業少交稅增加70萬元。
當然,企業的經營利潤是有增有減的,所以如果利潤有變化,實際上是按照當年實際利潤來計算允許扣除的額度。利潤是1500萬元,允許扣除的額度是12%;如果利潤是600萬元,那么就是600萬乘以12%,是允許扣除的額度。
如果是虧損,可以允許扣除的利潤就是零了,不過這應該是極特殊情況,因為任何企業的捐贈都是以盈利能力、承擔能力為基礎的,決定其捐贈多少。
第三個情況,又有一筆新的捐贈,新的捐贈和舊的捐贈混在一起計算,也就是說,仍然按照利潤總額乘以12%,這是政策允許你扣除的額度。新和舊的捐贈可以在這個額度之內進行扣除,有了三年結轉的規定,2017年發生結轉捐贈,可以允許你2017、2018、2019、2020年四年結轉,可以順著時間往后推延。也就是說,后面增加的捐贈可以在時間上順延到可以享受總共四年的扣除。
公益性捐贈支出的
范圍和標準
修改后的第九條對稅前扣除的比例和方式進行了調整,但有一點并沒有變,那就是這種扣除針對的是公益性捐贈支出。怎么才能證明是公益性支出呢?
張天犁表示:“企業要對公益事業捐贈,不論是學校也好,貧困地區也好,必須借助一個平臺,這個平臺就是符合條件的公益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我們國家有很多的公益組織,企業如果要捐贈,必須通過這些公益組織,之后再把捐贈的不論是現金還是物資用到受贈的單位,而你所捐贈的物品值多少錢應該有市場估價,比如基金會,公益組織會給你出具發票。企業憑這個發票進行稅前扣除。”
■ 本報記者 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