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03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王勇
為了促進廣大中央企業通過公益慈善事業更好地履行社會責任、服務國家發展,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支持發展慈善事業”“支持慈善事業發揮扶貧濟困積極作用”等重要精神,民政部和國資委日前聯合下發了《關于支持中央企業積極投身公益慈善事業的意見》。
《意見》為中央企業參與慈善事業提供了10個方面的指引,包括直接設立慈善組織、發揮好已成立基金會的作用、利用自有資金積極進行捐贈、與慈善組織締結合作關系、組織職工開展志愿服務、深入做好定點扶貧工作、支持慈善文化傳播、在投資興業中吸納困難群體、確定專門負責社會責任履行的部門、創新其他參與慈善事業的方式等。
回應社會期望 塑造責任央企形象
中央企業是國民經濟的骨干和中堅,承擔著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使命和責任。
近年來,中央企業通過公益捐贈、設立企業基金會、與慈善組織合作、開展志愿服務等多種形式,開展了救助災害、救孤濟困、扶老助殘等活動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事業,實施了海外慈善項目。但是,與社會的普遍期望和形勢的發展需要相比,中央企業參與公益慈善事業的潛力有待進一步挖掘,優勢有待進一步發揮。
《意見》指出中央企業參與公益慈善事業,是實現“做強做優、世界一流”目標的重要舉措,是回應社會期望、塑造責任央企形象的必然選擇,是拓展對外發展空間、提高國際競爭力的客觀需要。
各中央企業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增強參與公益慈善事業,特別是參與“救急難”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在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發揮資金雄厚、管理規范、覆蓋全國、職工眾多等優勢,不斷提高企業慈善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為推動中國特色公益慈善事業發展、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
《意見》同時指出,中央企業參與公益慈善事業需要貫徹四個原則:中央企業參與“救急難”等公益慈善事業應堅持自愿參與、無償捐贈的原則;應堅持履行促進經濟發展責任與履行社會責任統籌兼顧;要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在國際慈善活動中,中央企業要遵守所在國法律,尊重當地的民族習慣和宗教信仰;要將參與慈善事業納入自身發展規劃,并結合企業的資源和專業特長,制定各具特色的參與慈善事業的規劃,建立制度規范和工作程序,合理選擇慈善領域、項目和形式,科學實施,提高慈善資源的使用效益。
多種途徑參與 打造公益慈善品牌項目
《意見》為中央企業參與慈善事業提供了10個方面的指引,鼓勵中央企業通過多種途徑參與公益慈善事業。
(一)直接設立慈善組織。具備條件的中央企業可依法設立基金會,或在慈善組織中設立專項基金,也可在扶貧濟困、教育、醫療、養老、助殘、兒童福利、社會工作等公益事業領域興辦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增加社會公共產品供給,幫助國家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二)發揮好已成立基金會的作用。目前由中央企業出資設立的10家非公募基金會,要忠實履行公益慈善宗旨,積極開展公益慈善活動,切實有效服務困難群眾,并力爭在內部治理、項目設計、程序透明、方法專業等方面成為慈善組織的表率。
(三)利用自有資金積極進行捐贈。鼓勵中央企業在企業董事會或類似決策機構批準的對外捐贈預算范圍內,利用留存利潤,積極進行捐贈。對因重大自然災害、急難事項等緊急情況需要超出預算規定范圍的對外捐贈事項,企業應提交董事會或類似決策機構專題審議,并履行相應的預算追加審批程序。鼓勵中央企業動員職工進行自愿捐贈,并給予一定的激勵和表彰。
(四)與慈善組織締結合作關系。鼓勵中央企業選擇治理規范、公信力高的慈善組織合作,委托慈善組織開展企業自行設立的慈善項目,或參與慈善組織設立的有影響力、創新性和實效性的慈善項目,作為資源供給方和效果考核方來發揮作用。鼓勵中央企業對某一慈善領域或慈善項目給予穩定、持續的關注和支持,以形成長期廣泛的社會影響和正面積極的社會評價。
(五)組織職工開展志愿服務。鼓勵中央企業制定職工參與志愿活動的管理制度,建立職工志愿者組織管理機構,積極發展職工志愿者隊伍,完善志愿服務的長效機制,組織并支持職工參與多種形式的志愿服務活動,積極回饋社會。
(六)深入做好定點扶貧工作。繼續發揮好中央企業定點扶貧機制的作用,在中央企業負有扶貧任務的地區,廣泛開展扶貧濟困、幫老助幼、支教助學、衛生保健、科技推廣、環境保護、應急救援、心理安撫等多種形式的公益慈善活動。支持、引導中央企業積極參與“救急難”工作,探索中央企業開展慈善救助的新方法、新路徑。鼓勵中央企業與慈善組織共同開展活動,提升工作的專業性和有效性。
(七)支持慈善文化傳播。鼓勵中央企業發揚扶危濟困、崇德向善的傳統美德,利用良好的企業文化積淀優勢,將現代慈善理念融入企業文化,在企業內部形成人人關心慈善、人人支持慈善的良好氛圍,并通過提升合作伙伴和社會公眾的慈善理念,傳播慈善文化。鼓勵中央企業采取冠名、資助等協作方式,支持學術研究機構、慈善組織等開展慈善理論研究和慈善文化宣傳。
(八)在投資興業中吸納困難群體。鼓勵中央企業在投資興業中吸納殘疾人和貧困家庭勞動力就業,實現公益目標和經濟目標、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有機統一。
(九)確定專門負責社會責任履行的部門。中央企業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設置相關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慈善工作,鼓勵具備條件的中央企業組建專門的機構統籌規劃和開展慈善活動。
(十)創新其他參與慈善事業的方式。支持有條件的中央企業依托相關金融機構、慈善組織設立慈善信托。鼓勵中央企業整合內部捐贈資源,統一籌劃部署,結合企業戰略模式,聚合內部資源并形成合力,打造有影響力、可持續的公益慈善品牌項目。
民政部門支持 加強監督管理
《意見》要求民政部門豐富完善窗口和在線服務內容,為中央企業依法設立慈善組織提供有效的咨詢和指導,切實發揮溝通協調職責,推動有關政策落實和完善,促進中央企業通過設立慈善組織的方式規范高效地參與慈善事業。
《意見》要求各級民政部門建立優秀慈善組織目錄和優秀慈善項目庫,向中央企業做好推薦;要采集、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的求助等信息,為中央企業與慈善需求對接提供便利;各級民政部門和國資委要加強合作,通過聯系協調、信息共享等方式,搭建展示交流會、項目推介會等平臺,促進中央企業與慈善組織對接,開展長期、多樣、有效的合作。
在支持的同時,監督管理同樣不可放松。
民政部門要加強對中央企業設立慈善組織的日常管理和年檢工作,重點加強對財務狀況、信息公開和重大活動的監管。
民政部和國資委要鼓勵中央企業主動向社會公布參與慈善事業的情況,及時向社會披露相關信息,將企業開展慈善活動的情況作為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重要內容,有條件的中央企業可編制專門的企業年度慈善報告。
其他有關部門、社會公眾、新聞媒體可以依法對中央企業的慈善活動進行監督。
(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