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23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王勇
■ 本報記者 王勇
7月16日,民政部對外公布了《民政部2019年立法工作計劃》。被列入計劃的有2件法律,6件行政法規,3件部門規章。
《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條例》被列為6件行政法規的第一件。責任單位是政策法規司、社會組織管理局。制定進度描述為“擬提請國務院審議”。
這不是《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條例》第一次被列入民政部立法工作計劃。《民政部2018年立法工作計劃》中就曾提出力爭年內完成《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條例》的制定。
當年(2018年),民政部發布《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
《草案征求意見稿》引起了公益慈善行業的極大關注,理論界、實務界等紛紛以研討會等多種方式提出了各自的意見。
意見集中在社會組織的定義、非營利性、登記門檻、登記權限、工資福利、執法、黨建等多個領域。
意見征集結束后,并未對外界公布進一步的進展。2018年力爭年內完成《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條例》制定的計劃并沒有完成。
2019年5月,《國務院2019年立法工作計劃》印發。其中將《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條例》列入擬制定、修訂的行政法規中,由民政部起草。
在此次發布的《民政部2019年立法工作計劃》中,對《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條例》的制定進度描述為“擬提請國務院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
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社會公眾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從某種程度上說,2018年民政部已經按照這一規定進行了意見征集。
《立法法》同時規定:
行政法規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單位應當將草案及其說明、各方面對草案主要問題的不同意見和其他有關資料送國務院法制機構進行審查。
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向國務院提出審查報告和草案修改稿,審查報告應當對草案主要問題作出說明。
行政法規的決定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民政部2019年立法工作計劃》提出2019年將《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條例》“擬提請國務院審議”,說明《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條例》的制定已經進入最后階段,一旦審議通過并由總理簽發,即可正式施行。
在這一過程中,此前草案中的相關條款會不會作進一步修改還有待觀察。
此外,《民政部2019年立法工作計劃》中與公益慈善行業相關的還有《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的修訂、《志愿服務記錄與證明出具辦法》的制定等值得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