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01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王會賢
7月26日下午,銀監會和民政部聯合印發的《慈善信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公布。
《辦法》共9章,65條。銀監會表示:《辦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慈善信托規制體系基本建立。
對于慈善信托業務流程及此前一些不明確的地方,《辦法》給予了明確、細化,提高了可操作性,并制定了鼓勵政策。但在投資范圍等方面,也有些與大家預期不同之處。本報記者聯系了阿拉善SEE基金會副秘書長張媛、北京師范大學中國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黎穎露,對《辦法》進行解讀。
對非資金信托
缺乏詳細設立指引
黎穎露表示,整體來說,《辦法》架構比較完整、全面,對此前不明確的部分做法有了統一規定,也積極回應了實踐探索的需求,對全國慈善信托的發展有促進作用,很值得肯定。
“比如第二十九條,受托人委托其他人處理事務,這在信托公司中非常常見,因為較多信托公司會將慈善活動委托給項目執行人。《辦法》對委托項目的責任承擔、報酬規定得很清楚。這對于實踐過程中受托人權利義務的界定非常有意義。”
“第三十八條對于信托變更有了統一細化的規定。過去這部分不是非常明確,特別是備案后委托人和財產的增加,各地實踐有所不同。這次給予明確,賦予慈善信托更大的靈活性。”黎穎露說。
從慈善信托參與者的角度(“2016阿拉善SEE公益金融班環保慈善信托”為首例慈善組織作為單一受托人的慈善信托),張媛認為,《辦法》的出臺對統一各地慈善信托管理起到了積極作用,同時細化了慈善法中未能詳細規定的部分,對于實際操作有指導性意義,但仍有遺憾之處。
一是對于非資金信托的設立指引,全《辦法》僅有三處,兩處是“非資金信托除外”,一處是“對于非資金信托,當事人可以委托第三方進行保管。”張媛猜想,或是還未做好規范非資金信托的準備,可以理解,讓非資金信托再飛一會兒,有更多的案例來做詳細的規范。
二是《辦法》未能就慈善組織成為慈善信托受托人最大的難點給予明確指引。雖然《慈善法》第四十六條賦予了慈善組織和信托公司在慈善信托受托人上平等的地位。但截至目前成立的32單慈善信托中,僅有兩單是慈善組織作為受托人。其中最重要原因就是相關規定不明確:信托公司在銀行開立信托資金專戶沒有任何困難,而對于慈善組織,現實操作中因對于慈善組織如何在銀行開立慈善信托資金專戶沒有明確清晰的指引。
張媛認為,僅憑第二十八條,慈善組織去銀行開立慈善信托資金專戶依然會有困難,亟需盡快出臺慈善組織開立慈善信托資金專戶的實操流程指導細則。
慈善組織作為受托人
投資范圍收緊
《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慈善信托財產運用應當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可以運用于銀行存款、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金融債券和貨幣市場基金等低風險資產,但委托人和信托公司另有約定的除外。
這里的“另有約定”將慈善組織排除在外,官方表示意在更好發揮信托公司專業理財機構的優勢。但卻讓慈善組織頗感意外。
黎穎露表示:“《辦法》中規定的投資范圍比較窄,都是低風險資產,遠比現行慈善組織相關規范中的投資范圍要窄,與慈善信托靈活性的特點相悖。對有些委托人來說,選擇慈善信托除了看中它的隔離性、靈活性以外,很大程度上與它的投資有關。在投資方面,原來慈善組織和信托公司可能存在能力上的差距,但部分慈善組織投資能力還不錯,起碼有競爭的可能,現在從該條文上看這部分空間應該是被限制了。
張媛認為,此條是建立在對慈善組織缺乏理財能力的預設之上。但首先,這一條款未能充分尊重委托人的意愿,人為設限,剝奪了委托人在財產運用上與慈善組織另有約定的權利;其次,即便慈善組織和信托公司各有優勢,但可以通過其他途徑來解決,取長補短,而不是一刀切,設置背離《慈善法》的限制性條件。
除了在慈善信托財產運用上的區別對待,張媛表示,《辦法》在鼓勵政策上也有區別,在第六章促進措施中,規定了“信托公司開展慈善信托業務免計風險資本,免予認購信托業保障基金。”但對慈善組織開展慈善信托業務沒相應有鼓勵政策。
對于稅收優惠,《辦法》只做出了原則性的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黎穎露表示,按照稅收法定原則,這是在意料之中的,和《慈善法》的稅收優惠規定類似,有待于今后財稅等相關部門統一制定具體規定。張媛也表示能夠理解,但還是希望各方能推動盡早完善相關政策。
“慈善信托公開募集財產”
未被列入
從信托公司角度來看,也有一點遺憾。“慈善信托能否以公開募集的方式設立信托或者信托設立后公開募集財產”,這在此前是業界爭論特別多的話題。《辦法》中并未涉及。
《慈善法》規定,只有取得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才能公開募款。但一方認為成立之前不是在做募捐,而是在為信托做財產募集。黎穎露表示,這樣做雖然法律關系不是捐贈,但這些資金實際用于慈善用途,并且是以慈善之名向不特定公眾募集的。“這是業界尤其是信托公司對《辦法》比較期待的一個點,但在最終出臺的文件中沒有出現相關規定。從立法過程來看,公開募集應該是不被允許的,但是由于文件沒有明確禁止,后續實施過程如何有待進一步觀察。”
■ 本報記者 王會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