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10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王勇
8月下旬,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民政部、全國老齡辦聯合下發《關于做好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凡社會能夠提供的養老服務,盡可能交給社會力量承擔;要根據養老服務的性質、對象、特點和地方實際情況,重點選取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和養老服務人員培養等方面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到2020年,基本建立比較完善的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制度。
2020年建立購買養老服務制度
《通知》明確了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工作目標。
到2020年,基本建立比較完善的政府購買養老服務制度,促進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高效合理的養老服務資源配置機制和供給機制,支持和參與養老服務的社會氛圍更加濃厚,養老服務水平和質量顯著提高,推動建成功能完善、規模適度、覆蓋城鄉的養老服務體系。
在實現這一目標的過程中,《通知》要求貫徹四項原則。
第一,堅持需求導向,注重創新機制。要重點安排與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等密切相關的項目,優先保障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加大對基層和農村養老服務的支持,并逐步拓展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領域和范圍。
第二,堅持政府引導,培育市場主體。要將推進政府購買養老服務與逐步使社會力量成為發展養老服務業的主體相結合,與培育專業化養老服務組織相結合,要確保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平等參與競爭。
第三,堅持規范操作,注重績效評估。要建立以項目申報、項目評審、資質審核、組織采購、合同簽訂、項目監管、績效評估等為主要內容的規范化購買流程,有序開展工作。加強績效管理,建立評估機制和動態調整機制,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強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第四,堅持體制創新,完善政策體系。凡社會能夠提供的養老服務,盡可能交給社會力量承擔。要及時總結行之有效的管理辦法和政策措施,盡快形成各方銜接配套、操作性強的政府購買養老服務政策體系。
指出購買服務的項目范圍
《通知》在指出“凡適合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應按照轉變政府職能要求,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方便可及、價格合理的養老服務”的同時,對購買的重點項目范圍也進行了規定。
總的來說,要根據養老服務的性質、對象、特點和地方實際情況,重點選取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和養老服務人員培養等方面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工作。
在居家養老、社區養老、機構養老、養老服務人員培養、養老評估等不同方面又各有側重。
在購買居家養老服務方面,主要包括為符合政府資助條件的老年人購買助餐、助浴、助潔、助急、助醫、護理等上門服務,以及養老服務網絡信息建設。
在購買社區養老服務方面,主要包括為老年人購買社區日間照料、老年康復文體活動等服務。
在購買機構養老服務方面,主要為“三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和扶養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經濟困難的失能半失能老人購買機構供養、護理服務。
在購買養老服務人員培養方面,主要包括為養老護理人員購買職業培訓、職業教育和繼續教育等。
在養老評估方面,主要包括老年人能力評估和服務需求評估的組織實施、養老服務評價等。
根據養老服務的項目范圍,各地要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和老年人基本服務需求,制定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指導性目錄,明確服務種類、性質和內容,細化目錄清單,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及時進行動態調整。對不屬于政府職責范圍內的服務項目,政府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
確定承接主體 嚴禁轉包
對于承接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的主體,《通知》要求各地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確定的原則和養老服務的要求,規定承接主體的具體條件。
2013年發布的《指導意見》規定的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應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具備提供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內部治理結構、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會和商業信譽,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險的良好記錄,并符合登記管理部門依法認定的其他條件。承接主體的具體條件由購買主體會同財政部門根據購買服務項目的性質和質量要求確定。
《通知》同時強調,購買工作應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根據服務項目的采購需求特點,選擇適用采購方式確定承接主體,嚴禁轉包行為。(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