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14 來源 :公益時報??作者 : 菅宇正
2016年6月13日,民政部發布《民政部關于推動在全國性和省級社會組織中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提出,為做好社會組織新聞輿論工作,增強社會組織信息公開,樹立社會組織良好形象,現開始在全國性和省級社會組織中倡導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
《通知》提出:“提倡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和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于2016年底前普遍建立社會組織新聞發言人制度;提倡在民政部登記的其他各類社會組織和省級民政部門登記的各類社會組織在2017年底前建立這一制度;提倡市、縣民政部門登記的各類社會組織有條件的也應建立這一制度。”
負面輿情持續多發
亟需新聞發言人制度
對于社會組織新聞發言人制度的概念,《通知》中明確表示:是指社會組織任命或指定有關人員,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的規范性安排。
《通知》中表示,隨著互聯網技術的迅猛發展和信息傳播方式的深刻變革,社會公眾對社會組織的知情、參與和監督意識不斷增強,對社會組織加強新聞發布、及時解疑釋惑和正確引導輿情的要求逐漸強烈,但在現實中不少社會組織還存在新聞發布不及時、信息公開不主動、輿論引導不到位等問題,給社會組織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不良影響,因此倡導社會組織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而全國性和省級社會組織在各級各類社會組織中職責較重、影響較大,率先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有利于傳遞社會組織正能量,有利于發揮社會組織積極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副局長安寧表示,我國目前社會組織中負面輿情持續多發,例如中華少年兒童慈善救助基金會“小數點事件”、中華醫學會“8.2億贊助費事件”、上海黃金飾品協會“壟斷金價事件”等等,都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社會組織在新聞發布、信息公開方面與當前公眾的期望值還存在較大差距;在這樣的情況下,亟需增強社會組織輿情引導能力,促進社會組織與媒體、公眾交流溝通、切實推進社會組織新聞發布工作,加強社會組織信息公開和信用體系建設,因此根據《慈善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決定推動社會組織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
2016年底、2017年底
分級分類逐步實施
社會組織新聞發言人制度什么時候建立?《通知》提出了分級分類逐步實施的要求,2016年底、2017年底成為重要時間節點。
《通知》要求:第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必須把正確的政治方向擺在第一位,堅持黨性原則,堅持馬克思主義新聞觀,堅持正面宣傳為主,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二,堅持與信息公開制度相銜接。要做好社會組織信息公開制度與新聞發言人制度的相互補充、相互銜接,通過新聞發言人制度強化社會組織信息公開,推動社會組織治理更加公開透明。
第三,堅持分級分類逐步實施。提倡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和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于2016年底前普遍建立社會組織新聞發言人制度;提倡在民政部登記的其他各類社會組織和省級民政部門登記的各類社會組織在2017年底前建立這一制度;提倡市、縣民政部門登記的各類社會組織有條件的也應建立這一制度。
安寧表示:“雖然《通知》是倡導性文件,但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是順應即將實施的《慈善法》中關于信息公開的要求,我們也將考慮是否將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納入對社會組織考核體系中,并建立健全相關獎勵機制,積極推動社會組織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
民政部將組織新聞發言人
專題培訓班
作為社會組織新聞發言人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新聞發言人得到了特別重視。
“我們將在近期組織兩期全國性社會組織新聞發言人專題培訓班,邀請有關部門領導、專家學者及媒體負責人進行授課;此外,擬定于年底前面向社會公布一批建立起新聞發言人制度的全國性社會組織名單及新聞發言人聯絡方式。”安寧表示。
《通知》要求,要引導社會組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工作程序,任命或指定1名新聞發言人,并為新聞發言人配備必要的工作力量,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積極組織開展社會組織新聞發言人培訓班,不斷增強社會組織新聞發言人的政策把握能力、輿情研判能力、解疑釋惑能力和回應引導能力。
社會組織在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指導下,制定好本組織的新聞發布制度,建立好新聞發布內容和保密審查機制、激勵和容錯糾錯機制等。
引導社會組織新聞發言人尊重新聞傳播規律,創新理念、內容、形式、方法、手段,綜合運用新聞發布會、吹風會、集體采訪、網絡訪談、答記者問等多種形式,增強發布時效性。
■ 本報記者 菅宇正